第296章:成果不容否认(1/2)
<content><h1>第296章:成果不容否认</h1>
眼看十一长假来临,唐人杰在网上搜索一个可去玩的地方。那个地方不要太远,人也不多,出去放松几天就行。正在这时,张辉推门进来,“李律师,吉家三姐妹的案子,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这不胡说八道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难道有错吗?”
唐人杰笑笑说:“不简单啊。这背后绝对有高人指点,法院驳回后,他们还会上诉,这是人为地拖时间,让你绝望或做出让步,这来回一折腾,至少半年,然后再开庭再上诉,先不说结果,程序走下来估计得两三年,这个案子是由前面那个行政诉讼衍生来,肯定有正斧的影子。”
张辉着急道:“那怎么办?”
唐人杰双手一摊:“一点办法没有,等着吧!”
坐在办公桌前发呆,陈浪涛推开门,“到会议室,老管说法院发来了吴朝阳的起诉书,22号开庭。”
唐人杰给自己倒了杯水,拿上笔记本去会议室,管建华、丁花和吴朝军已经在那里。
如陈浪涛分析,检察院没有起诉那个六万元和三万元的好处费。其余四笔都在,对于第一笔是这样认定的,“被告人在分管业务工作期间,先后多次以劳务费、勘察费名义,从本单位或直接从业务单位支取款项,总计贪污一百四十九万元。”起诉书的结尾也说:“被告人在羁押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七十八万元赃款。”
丁花问能不能判缓刑?管建华说现在不好说。他和现法院负责刑事的鲁院长沟通过,对于一百四十九万元这笔,他也谈了自己的看法,鲁院长认可控方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可以“下功夫”。争议最大的是那个八万元和五万元。一开始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的,后来又承认,前后矛盾。最为重要的是这两笔款还在开发商那里挂账,没有核销,也就是说单位还能依合同收回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实际控制”?如果这两笔款被吴朝阳收回——从房产商的账户核销——吴朝阳用其买房——那就是典型的受贿。
“那两张卡呢?”唐人杰又问。
“这个我给鲁院长说了,就是私人关系,那个人和吴朝阳是同学,逢年过节一点意思,吴朝阳也没有为其谋取什么利益。”陈浪涛点上一只烟,抽了一口,自信地说,“我仔细研究过,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说,每一笔都不构成犯罪,我主张做无罪辩护。”
管建华说:“鲁院长说了,现在正是风口时节,这个案子影响很大。之前又是纪委移送过来的,比较复杂,政法委也介入了,杜局长是处级干部,已经当做反贪的重要成果之一,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
唐人杰一听直接无语,华夏法律只能从属于政治需要,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怎么能够先预设一个“成果”呢?想想也是醉了,就看向陈浪涛。
陈浪涛不紧不慢地说:“我们以什么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是不是《刑法》?从法律上来说吴朝阳就是无罪!这四笔,控方没有一笔能站得住脚,我们就是要做无罪辩护!”
管建华摇摇头,“无罪辩护有风险啊,我主张罪轻辩护!影响这么大的案子,如果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无罪,你们觉得可能吗?各级会怎么看?我倒觉得八万和五万这两笔可选择承认,争取从轻判决。”
陈浪涛两手拍着桌子说:“我反对,我们辩护人就是依法律辩护,要是不按法律,又有什么意义呢?”
管建华正色道:“现实如此,我们还得做。开庭前你们还得和公诉人那边沟通一下。这很重要,法院、检察院都要提前做好工作!两位家属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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