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府试(四)(1/2)
将整个案件分析了1遍,李杰已经基本确定,那个宋方就是凶手!首先,他媳妇怀孕了,根本没有必要1大早的跑来和张超庆贺!那么他来做什么?很显然目的就是来打探消息,这是作贼心虚的表现!其次,他来到张家寻找张超,按说在门口他应该高喊张超开门,而不是喊张超的妻子开门,这说明,宋方原本就知道,张超此时不在家,这很明显,他就是杀害张超的凶手!
可是这都是猜测,根本没有证据!所谓3证俱全方可入刑。所谓的3证,就是人证、物证、堂证!人证很好说,那就是现场的证人证言,物证就是案子牵扯到的证物,而堂证就是审理之时,人犯的口供!而这个案子,只有金花的证言,能够说明宋方来的时候,喊的是自己,而不是她丈夫张超,算是人证,可以证明宋方来的时候就知道张超不在家!
但是,没有找到张超丢失的黄金,更没有宋方的口供,所以不能定案!因此,破案的关键是找到那些黄金,最好能在宋方家中找到,这样就算是人赃并获了!经过1番思索之后,李杰想到了两个方案,第1个方案,拖的时间能长1些,但却比较稳妥,肯定能让凶手露出马脚!首先,让县令宣布,案子证据不足,无法找到凶手,需要继续调查,然后将他们几人全部放回家,并告诉他们,等官府调查结束,再找他们问话!然后,就先将案子放下,衙门不再盯着这个案子,拖个1年半载!这样1来,凶手必然松懈!
而凶手杀了张超,为的无非就是那8十两黄金!案子过了这么久,官府都不查了!这人肯定会拿出黄金来消费的,他抢到了黄金不花,那他为何要杀人呢!或许他会找个理由搬家等等!比如,独自外出1段时间,回来就说自己在外边赚了大钱,然后就能光明正大的用这些钱了!
反正只要在放这些人回去之后,表面上不管他们,甚至也不查案子,暗地里派人盯着他们,这凶手必然会露出马脚的!这个办法,虽然能找到凶手,但是耗时太久!
第2个办法,说起来比较负责,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这第2个办法就是,将除了金花和张超的儿子之外,宋方、李然还有小妾全部关起来!接着让人在李然和宋方家中,搜查黄金!当然,如果查出来,这自然直接就铁证如山了,主要是如果查不出来,那就麻烦了!
如果,在李然和张超家中,都没有找到黄金!那么说明这凶手比较狡猾,并没有将黄金藏在家中!那么就只能进行下1步了!接下来可以查查附近的金店等能够交易金银的地方,看看这1段时间,有没有金银交易!如果查到了,根据交易信息,就能够锁定凶手,这交易信息就是物证!如果自然查不到,那么,就说明凶手是将黄金藏在了外边!毕竟这是杀人夺宝的事情,凶手肯定不敢让别的人知道,所以不可能藏在别人家中,那他藏黄金的地方,只剩下1个,那就是和张超1样,找了个地方埋了起来!
那么接下来,就继续关押这些人1段时间!在他们被关的不耐烦了,然后才放他们出去!不过在放这些人出去之前,先在外面传出风声,就说有人在某地方,挖到了黄金!当然,必须如同散弹打鸟1般,多传1些地方,还可以含糊1些,只说有人在外边,挖到了金子!
等这些人被放出来,必须暗地里排衙役盯着他们!这几个人回家之后,听到外面的传言,凶手肯定会担心自己埋的金子被人找到,因此肯定会偷着去查看自己埋金子的地方,只要盯着他们,这凶手必然会人赃并获的!
至于找到金子,抓到凶手之后,剩下的审判就简单了!这案子最终的结果无非是3种情况,首先,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凶手就是宋方,那么,宋方属于谋财害命,那么帮着掩饰的宋妻,就是帮凶!按照大宋律法,谋财害命,就要以命相还,所谓杀人偿命,就是如此!所以,便可以判宋方1个秋后斩,而他的妻子作为帮凶,便可以根据她参与案子的多少,判与之同罪或者流放!至于李然和那个小妾,则按照当地乡规,直接交给士伸,按照乡规侵猪笼!这是第1种情况不,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最大!
第2种情况就是,宋方不是凶手,而李然是凶手!那么,他杀张超的目的自然是为了张超的小妾,以及图财害命了!不管是什么目的,杀人偿命是1定的!如果是这样,那个小妾就是帮凶,与人通奸,还伙同他人杀害了夫君,那是罪加1等!因此,如果李然是凶手,那么小妾也脱不了关系,所以两人都应该判秋后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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