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67 有人酸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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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公正的。
“别乱说,要是这样,肖文可是要受律法的!”这是孙秀娥的声音。
“就是,肖文两口子一贯是老实人。”这是三***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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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古代法律对私产、分家之事往往有明明白白的律例。比如《大清律例》“别籍异财”下的条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
但是,对于分家,法律也是支持的。
分家是自秦代以来相沿已久的民间习惯,此种习惯主要调整多子家庭的家产传递,又称“诸子均分制”,民间俗称“兄弟分家”。
无论原因如何,分家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分家原因是多样的,条件却较统一。条件不成就,分家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也可撤销。
分家条件包括儿子成婚和父母同意两大类。
第一类往往是父母在儿子成婚后提出分家。
理由很简单,诸子已完婚,表示自己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当然,也有幼子未成婚而分家的,一般是因为兄弟之间年岁相差大,斟酌利弊后,父母认为先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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