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第284章 判多少年合适?顶格判决!(1/2)
第284章 判多少年合适?顶格判决!
关于胡军以及马虎等人的公诉开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
检方开始针对胡军与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进行控诉。
“被告方胡军,因受贿,接受大量好处,在针对薛某等人的一审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现金,礼品等,总价值将近70万。”
“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检方以此对胡军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马虎,在针对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况。”
“.”
“推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军和马虎等人的罪行。
公诉人继续陈述剩余相关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经过。
足足陈述了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
在陈述完毕后。
公诉人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让胡军和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在这场庭审中。
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陈述完毕,证据链完整,胡军和马虎等人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
所以.…
在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方面,没有什么太大转折。
只是从刑期上进行出发,想要让审判长对于他们的刑期有所减缓。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罪认罚!
但是有一个例外,胡军并不想要认罪认罚。
胡军作为刑事方面的审判长,对于自己的行为判决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检方的控告进行判决。
那么,法院方面至少会判决检方推荐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对于胡军来说太长。
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要将受贿和徇私舞弊分开。
两者不能关联到一起,那么自己的刑期有可能会减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时候再牢里好好表现表现,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狱了。
所以,胡军的委托律师并没有认罪认罚,而是陈述减刑辩护观点:
“在本次案件当中。”
“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接收到了相关的好处,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判决。”
“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理林长天,建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前,判决在后。”
“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我方认为,被告方胡军的委托律师的陈述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我方认为,对于胡军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顶格判决!”
“原因如下:”
“我想请问被告人胡军一个问题。”
“在一审判决时,为什么我列举出来了那么多的事项,作为当时审判长的你并没有进行采纳,而且恼羞成怒的把我驱逐出庭审?”
“在我已经很清楚的陈述我所拥有的辩护权,为什么你仍然要使用审判权,对于我进行驱离?”
“当时关于起哄和扰乱社会公序这两个最重要的判定点。
在陈述的过程中,我和当时的公诉方进行争辩的时候。
你为什么在庭审场上没有陈述出倾向于公诉方观点的依据?
在庭审上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委托律师的权利。
你为什么剥夺我作为委托律师的权利,禁止我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你在当时说我扰乱了庭审的秩序,我们可以现场看一看,当时庭审的录像我有没有扰乱庭审的秩序!
那么我想在最后请问一句,当时你将我驱离出庭审的想法,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请问被告方胡军进行回答!”
胡军保持着沉默,没有开口。
这些问题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苏白继续进行陈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贿与判决分开。”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林长天为什么要找到你进行贿赂?”
“按照林长天在执法方审查时的口供中的陈述,他是为了以后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
“那么林成天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是不是让被告人胡军办事方便一点?”
“很显然!”
“受贿和判决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被告人胡军以及其委托人单纯所说的,两者不存在必然的相关联系。”
“再有,我方认为,在本次的判决中,对于胡军的判决过轻的因素,是按照林长天所陈述,和检方调查出来的事实证据表明。”
“他对与胡军有着多次的贿赂情况,并且每次的金额在三万以上。”
“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应判决胡军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通过情节来看,胡军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几乎每一次受贿都有着一次具有倾向性的判决。”
“并且这些判决都是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是胡军个人或者是胡军向其同事,请求其同事,在判决当中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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