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第182章 检方:大意了,早知道申请个十(1/2)
第182章 检方:大意了,早知道申请个十年有期徒刑了
审判台。
审判长席位上。
周广宇对于王凯和魏浩两个人的答辩诉讼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两个人辩论的主体。
都是针对有无过失来进行的辩诉。
其中的关键内容整理完成。
周广宇敲响法槌:“关于在吴国兴行使犯罪行为时,王媛是否达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检方和被告方,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陈述。”
“诉讼方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内容?”
苏白举手示意:“有的审判长。”
“审判长,我方需要对于检方提出来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并陈述客观事实。”
咚咚!
“那么你方开始进行补充吧。”
“不过需要记住,必须要依据客观的实施条件,不能经过你方认定的主观来推断客观条件。”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了点头,将刚才记录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材料放在自己面前的桌子上。
开始陈述。
“我方的观点和检方的观点一样,认为王媛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并且我方对于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提出来的论述,不认定,申请驳回。”
“以下是我方的陈述补充和陈述观点。”
“根据检方的陈述。”
“其中有一段陈述的是王媛担心吴国兴会对她自己造成伤害,将方智慧丢在出租屋外独自面对吴国兴.…”
“这一点是有着事实依据所支撑的。”
“根据这一点。”
“很明显,王媛知道吴国兴的犯罪意图。”
“既然王媛知道吴国兴的犯罪意图,那么为什么要将方智慧丢在出租屋外面,独自面对具有犯罪意图的吴国兴?”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是,王媛并不认为吴国兴真的敢杀人以及从心里面认定吴国兴是过来找自己的。”
“这些,都是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解释的王媛的主观因素。”
“那么从客观因素来看呢?”
“首先有一点儿,那就是根据检方和执法方提供的证据表明。”
“吴国兴已经出现在了王媛和方智慧的出租屋门口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这个时候,方智慧还没有回来。
并且对着出租屋的房门进行过猛烈的敲击,辱骂,爆发过具有犯罪行为的意向。”
“展露出来了施暴的倾向。”
“在这七八分钟的时间内,王媛和方智慧进行过聊天,王媛在心里面明知道有危险,可是为什么当时不在聊天的过程中,将情况说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人的想法肯定是告诉自己的室友或者朋友具体的情况吧?”
“并且,王媛提起过要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
“方智慧和吴国兴两个人不熟,王媛为什么一定认为吴国兴这种暴怒的性格,和实施犯罪的意图,不会针对方智慧进行犯罪行为呢?”
“王媛为什么会不第一时间通知方智慧出租屋外的这种情况?”
“显然,王媛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思维模式。”
“通过以上的客观行为和异常的举动,那是不是可以进行推断当时王媛在出租屋内的心理路程?”
“代入一下。”
“是不是王媛在出租屋内,面对吴国兴的威胁没有好的办法,所以想让方智慧过来解决,最好是把吴国兴劝走。”
“但是又不将目前的情况告诉方智慧,担心方智慧也会害怕,所以就模糊了当时的情况。”
“出于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王媛认为,她自己在出租屋内很安全,而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险,和她没有任何关系。”
“她不在乎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险.…”
“王媛的性格就是这样,不顾及他人的感受,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这一点通过王媛身边朋友的口述,以及谢景梅和执法方想让王媛出庭做证人,而王媛直接拒绝就可以看出。”
“所以基于这种性格和王媛的做法,这可能才是王媛真正的主观想法,其他的说辞,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而进行的陈述。”
“另外.…”
“被告方诉讼律师所描述的内容全部是从王媛的主观上面进行描述,并没有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陈述。”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三个客观因素。”
“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全部都符合,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没有意见吧?”
魏浩微微皱了皱眉,这一点没有什么其他辩诉的必要。
因为根据证据和吴国兴的口供,经过验证,第一个因素和第二个因素,王媛的确全部符合。
“没有意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
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你说的算?
伱天天拿一个主观来说事是为什么?
你之所以拿主观来说事,而不拿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进行陈述。
还不是因为你知道,从客观角度来讲的话,这场诉讼王媛肯定会败诉。
所以一直从王媛的主观因素上面去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事实上,只讲主观而不讲客观事实,那就是在耍流氓。
主观,是通过客观的实施条件去论证的,而不是你说我的主观是什么我的主观就是什么。
如果审判长通过你的陈述,认定你说的主观是什么,主观就是什么,不通过客观因素进行论证,那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面对魏浩的话,苏白懒得反驳,而是继续进行补充陈述。
“根据客观角度中的第三点来论述:”
“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之间有没有相对应的因果关系。”
“首先,方智慧的死亡是由于王媛当时的男友吴国兴而造成的直接因素。”
“在案发前。”
“王媛知道在那种情况下吴国兴有想要施暴的可能性,依旧让方智慧对吴国兴进行劝阻,并且不告知方智慧当时的情况,属于隐瞒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王媛应不应该对方智慧的死亡负责?”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如果当时王媛通知了方智慧,将相关的情况告诉方智慧的话,那么方智慧还会不会接受王媛的请求?”
“是不是有一定几率不会?”
“如果告知了方智慧,方智慧还接受了,那么,王媛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方智慧默认了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意外情况或者是默认了自己的行为由自己承担。”
“可是王媛这种情况明显属于隐瞒,属于故意不告知,造成了方智慧身亡的结果,产生了刑法上的因果。”
“即,对于方智慧的死亡,王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同时。”
“我方还有几个很重要的问题,想要提出来并针对被告方当事人和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询问。”
“第一:王媛在明知道吴国兴有犯罪行为和意图的时候。”
“为什么不报警?”
“为什么第一时间联系的是方智慧,而不是告诉执法方,通知执法人员过来处理这种复杂的情况?”
“再有。”
“通过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的描述,当时王媛在案发结束后十分钟内都没有对方智慧进行查看,是因为产生了应激的反应。”
“那么是产生了什么样的应激反应,才能导致王媛忘记拨打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
“在这十分钟的时间内,王媛在做什么?”
“是真的在应激情况下做出的不理智和不客观的行为吗?”
“按照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就算是在应激的情况下,不应该是先拨打救护电话或者是先拨打报警电话吗?”
“为什么在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下,十分钟内都没有进行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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