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5章 我这人没文化(2/2)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停止了发问,再问下去,这位余老板指不定又说出什么呢。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众人。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余三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上诉人余三强的发言与之前差不多,说完正题开始东拉西扯的,但刚说了没两句被审判长无情的打断了。
“上诉人余三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余三强的贷款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实施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余三强也没有实施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余三强在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得到贷款之后,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尽管他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余三强既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贷款诈骗的情形。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放下辩护词后,看向审判长。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冷若冰霜的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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