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章 奇葩案子2(2/2)
“当时开庭是钱文律师去的,据说是宋律师给她把的关,也就走了个过场,她以前一次的鉴定的结论为由,给高英做无罪辩护,但是法院没认可。
合议庭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人员除依据送检的材料外,还到案发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做出的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公正,就采信了后面的鉴定结论。
中院认为,被告人高英以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英伤害直系亲属,不属于家庭纠纷激化所引发,完全是其个人偏狭心理所致,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最后中院判决高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高英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中院依法逐级上报,对死刑进行复核。
然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王德友说完。夹起一块锅包肉,大吃起来。
“老王,你别跟个说书先生似的,赶紧说下文。”方轶拿起啤酒给他倒了一杯,催促道。
“我这不是说的肚子饿了嘛,先吃块肉垫垫底儿。
死刑复核期间,因为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省高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于是又组织医学专家,对被告人高英进行了第四次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告人高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高院拿到鉴定结论后,高英又被放了出来。”王德友道。
“后来呢?”方轶端起酒杯,问道。
“因为前面的四份鉴定结论意见分歧太大,省高院出于谨慎考虑,决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精神病学专家对高英进行第五次复核鉴定。第五次的鉴定结论为:高英在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高英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致三人重伤其中二人严重残疾,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
鉴于高英作案时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可以从轻处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案件才算是完结,高英又被关进了监狱。
我今天下午去高院取的刑事判决书。”王德友道。
“这案子不复杂,关键是精神病鉴定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案发很长一段时间后进行精神病鉴定,这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关乎人命,又不能不做。”方轶道。
“嗯,确实如此。从案发到最后一次精神鉴定,历经两年多,最后一次鉴定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不仅阅读了卷宗,还向高英的家属、同事、管教人员、同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案一审审判人员、本案公诉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上把高英身边的人都问了一遍。
而且还对前几次参与本案鉴定的专家进行了调查询问,可见最后一次鉴定,专家做了不少工作,准不准咱们不好说,但是结论算是比较客观了。”王德友道。
“嗯,这种案子还真不多见。”方轶端起酒杯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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