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章 侮辱妇女罪VS侮辱罪(2/2)
之前他咨询过三位律师,有两位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吴珊珊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节,会被从重处罚;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吴珊珊构成侮辱妇女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在方轶告诉他构成侮辱罪,吴国栋彻底蒙了!
方轶一听就知道吴国栋一定是听其他律师讲的侮辱妇女罪,否则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可能想起来咨询这问题。
“这两个罪名听着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轶解释道。
“哦!也就是说侮辱妇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这样吧?”吴国栋道。
“是这样的。”方轶点头道。
“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是不是一个专指的侮辱妇女,一个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这是吴国栋从其他律师那听来的,他想向方轶印证下对错。
“怎么说呢,不全对。如果这么简单,咱们国家也就不用单独设立一个侮辱妇女罪了。我跟您说下侮辱妇女罪的来历,您就明白了。
侮辱妇女罪是从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含义不一样。
因为侮辱妇女罪是来自于流氓罪,所以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为获得x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
所以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侮辱妇女罪是因为行为人精神上空虚导致心里变态,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目的。侮辱罪则主要是行为人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而采取的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区别外,您刚才说的也是区别之一,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能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
另外,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我给您举个例子,这就跟农村泼妇骂人似的,不管是站在大街上骂,还是在背后骂,必须让别人都知道才能败坏对方的名声,如果自己躲在家里小声骂,别人不知道,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而侮辱妇女罪既可以公然实施,也可以非公然的方式实施,但是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这就跟街上二流子耍流氓似的,可以当众,也可以偷偷摸摸的,但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行为才能算侮辱妇女罪。
我看过您女儿的案卷,也问过您女儿,您女儿吴珊珊主要是因为老公出轨,导致其采取了过激的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对方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x刺激或变态的x满足为主要动机。
所以,我认为您女儿的案子应该定侮辱罪。”方轶解释道。
“我理解下哈,侮辱妇女罪是不是属于耍流氓那一类的,而侮辱罪是属于诋毁别人名声那一类的,可以这样理解吧?”吴国栋道。
“差不多。”方轶明白对于吴国栋这种非法律人士,讲太多没用,他能理解到这个程度也就可以了。
“方律师,如果您为我女儿辩护,律师费得多少钱?”吴国栋觉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师比自己之前见过的律师要专业,沟通起来也没有障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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