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5章 人算不如天算(2/2)
一审法院认为,王亮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鹏受王亮指使,帮助其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牛天来因涉及开设赌场一案,所以另案处理。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亮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鹏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王亮和赵鹏均不服,准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上诉。孟总和王亮关系不错,赵鹏是孟总在本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他想拉他们一把,找律师咨询下,看看有没有机会翻案。
“您说的案情,跟我之前做的一个案子非常相似。
当然我没有见到案卷也没有会见被告人,如果您所说非虚,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机会很小,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有牛天来的供述和二审民事调解协议书在,我个人觉得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什么问题,量刑上也没有大问题,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案子大概率会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当然不排除现在为王亮提供辩护的律师水平比我高,更了解案情,说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轶道。
“那赵鹏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个证,什么好处都没捞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证词能当犯罪证据吗?
律师跟我说,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证言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而且他的行为也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孟总道。
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不管是哪一个,能捞出一个是一个。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故意作伪证,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阳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物体化’的证据,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物体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口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点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干。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点,我又不是整天乱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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