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章 自陷风险(2/2)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道。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我觉得这个案子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道。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出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点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身,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进而给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自杀行为。
二、被害人主导危险行为。被害人主导危险的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刚才说的相约自杀。
三、他人主导危险行为。危险来自于行为人(他人),被害人认识到或同意该危险行为,但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认为,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陈青青持刀在手,对他构成威胁,在这一危险状态下,被害人仍向陈青青靠近,显然被害人明知危险但仍然愿意自陷风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被害人的行为视为其放弃生命的有效承诺,即不可认为是其自残、自伤、致死行为。
在本案中,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我认为被害人对危害结果仍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至少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自残、自伤、自杀的事实。所以我无法为被告人陈青青做无罪辩护,只能做罪轻辩护。”方轶解释道。
“嗯,我懂了。谢谢您,方律师。有空我请您喝一杯。”周律师微笑道。
对于同样的法律问题,不同律师的看法不同,这本就是很正常的事,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即便法院的法官估计也会有不同的裁判意见,这可能跟一个人的经验和学习经历有关。
周律师离开后,方轶提起包准备回住处,路过律师助理的工位时,见周颖还在忙,便道:“小周还没走啊!”
“没,明天一早有五位律师要过来拿诉讼手续,我跟小田给他们准备下。方律师,你又加班了?”周颖一脸疲惫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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