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章 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1/2)
第330章 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
方轶送走杨总后,刚想回工位,手机突然想了起来,是村里的生子打来的。
“生子,有事?”方轶接通电话后问道。
“嗯,有点事,我……我想借点钱!”生子吞吞吐吐道。
“借钱?借多少?是不是租的那块地开工了?”方轶一怔,随即问道。
“嗯,我想把周围的铁丝网补齐了,再把房子整一整,五万就够了!”生子道。
过完春节后,生子找了几个人帮忙,开始去隔壁村收拾租的房子和土地,本以为买点木料,装上门窗就行了,可谁知道越弄活儿越多。
虽然大家知道他不容易,管顿饭就行,不要工钱,可原材料的采购需要钱,村里的借款一直没还,他没脸再开口,所以没敢告诉方冒。生子思来想去只能找方轶帮忙。
“行,你给我个账号,我给你转过去。”方轶立马答应道。收到短息后,他去楼下的银行,给生子的账户转了五万元。
周光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方轶坐在审判庭内,对面坐着两位检察员,这次周光的案子是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是位四十多岁的女人,梳着一个简单的马尾辫,脸上挂着霜。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周光,仿佛又苍老了不少,眉头皱的更紧了,坐在法庭上有些不知所措,两只脚不由自主的踩来踩去,嘴唇也有些微微颤抖。
旁听席上坐着周主任、周俊山,还有不少村里来的乡亲。
“……我们认为,被告人周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周光虽未及时投案,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另查,案发时被告人周光未满七十五周岁,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老年人犯罪。
但考虑到被害人周俊水存在过错,我们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完毕!”检察员说完,放下了手中的起诉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方轶看来,检察员建议法院判处周光六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最低法定刑(十年)很多了,但是在他看来六年有期徒刑还是有点多。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伱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女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在周光看来,检察院的同志已经对他网开一面了。之前有人告诉过他,他犯的罪起码要被判十年以上。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周光,你为什么刺伤周俊水,进而导致其死亡的?”检察员问道。
“周俊水是我二儿子,当天他喝了酒见我们老两口不顺眼,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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