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不要太乐观(1/2)
第163章 不要太乐观
就在此时,服务员开始陆续上菜,三人边吃边聊。
“袁总,一审判决书和相关案件材料您带了吗?”方轶问道。
他琢磨着:既然赵律师和那位合伙人已经进去了,袁长征大老远的跑过来,这案子还真可能接下来。
“带来了,不过我只有一审判决书,抗诉书我没有,抗诉的事是我听赵律师说的,检察院抗诉后,我曾委托他去看守所会见我儿子。
我想听听您的意见,看看二审是否会改判。”袁长征说着拿出了一个文件袋,厚厚的,里面应该装了不少文件。
方轶接过文件袋后,将里面的案件材料抽了出来:“县法院认为,袁伟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按照刚才您的说法,检察院不同意法院的判决,提出两条抗诉意见:
第一条,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检察院认为袁伟,诈骗数额巨大,庭审后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应该‘减轻触犯’。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袁伟减轻处罚明显不当,检察院认为袁伟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完,方轶拿起一份和解协议,问道:“袁总,和解协议上写的是分期支付赔偿金,先支付百分之五十,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支付尾款。第一笔赔偿金给了吗?”
“给了,签完和解协议就给了。”袁长征道。
“为什么当时不一次性支付完毕,要分期支付?”方轶问道。
“主要是怕对方拿到钱后反悔,这样可以制约对方。当时我是咨询了赵律师的意见的,他说可以我才签的。有什么问题吗?”袁长征道。
“嗯,确实有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所谓的即时履行就是签完协议后要一次性的履行完毕,不能分期付款。
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如果约定分期支付,开庭时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法院是不应该适用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的抗诉没有什么问题。”方轶解释道。
虽然袁长征听不太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法律条款,但是他明白了一点,自己不应该分期支付赔偿款,因为这样的话,法院就不能适用上述解释的第五百零五条减轻对袁伟的刑事处罚。也就意味着二审可能改判,延长袁伟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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