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刑审2(1/2)
第99章 刑审2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赵玉田当街刺伤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造成公职人员死亡,现证据确凿,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被告人的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马尾辫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法官看向赵玉田。
“人是我杀的,但是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承认有罪。”赵玉田目光依旧呆滞,显得很平静。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法官说完,冷冷的看了一眼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赵玉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其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也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护人的诚恳致意。
(死者为大,作为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向被害人表示哀悼,最起码能让家属感到受到了尊重,不至于激化矛盾。同时,也为接下来发表辩护意见做铺垫,不至于将矛盾引到律师身上)
针对起诉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发表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不合情理
从案件的起因上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冤仇。从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看的出来,当时现场突然陷入混乱,双方都比较激动,存在一些推搡的行为,现场有三四个人企图控制被告人,被告担心自己的三轮车被没收,同时也怕被抓,情急之下拿起三轮车上的折叠刀向前刺去。
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来看,被告人的刺杀动作并不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是情急之下的随意的刺杀,是想摆脱身边人的纠缠。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显然不合情理。
二、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并非管制刀具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人用来刺伤被害人的刀,并非是专门买来打架斗殴的管制刀具,而是折叠水果刀,这种刀在市场上便可以买到,五六块钱一把。
通过录像可知,在当时异常混乱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刀会刺到哪里,刺到那个部位,被告人并不清楚。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被刺身亡并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结果。
三、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事发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逃避罪行,而是去了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的笔录里有相关内容的记载。
被告人被控制后,曾询问过被害人的情况,当听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非常后悔,几次写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四、激情犯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突然向前刺出折叠刀。其行为,完全是在强烈感情支配下的,为了自保而导致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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