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8章 揭开谜底(2/2)
最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那个被告人叫什么来着?”方轶说到此处,突然问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长期的虐待行为;另一个是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
在虐待过程中,管向宏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而是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的本次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可以分别进行评价。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方轶解释道。
“那你说,本案中,被告人在虐待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该如何定罪?”王德友追问道。
“这类案子,之前我接触过几个。
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会伴有故意伤害的行为,经常会出现被虐待人伤、亡的结果。
我认为,如果行为人长期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认定为虐待罪。
但是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
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回到本案,被告人管向宏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以实施暴力行为的方式对其抚养的被害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即使没有本次行为,其之前实施的一系列虐待行为也足以构成虐待罪。
管向宏本次行为是因发现被害人外出后,而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其暴力程度远远超过家庭虐待中的一般殴打行为,且造成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主观故意已经不再是虐待,而是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
因此,我认为,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虐待罪尚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被告人在最后一次殴打被害人前所实施的虐待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生前也未对此提起告诉,所以不能对被告人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猜测二审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来吧,揭开谜底的时刻到了!”方轶伸出右手冲着王德友做了个请的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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