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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后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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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小说是本人在被《红楼梦》摧毁三观之后为自己梳理三观而写的小说,所以,第三人称什么的依旧沿袭《红楼梦》里的习惯。本人手里的《红楼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版的。所以,不要问为什么《红楼梦》里的第三人称只有他。

现在很多网络小说把妾都写得很厉害很嚣张,似乎妾要弄死正妻和正妻留下的嫡子嫡女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在古代,妾是属于奴籍的一种。

没错,在很多朝代,要想做妾,这个妾原本的出身必须是良民及良民以上的身份,也只有这样身份的女人,官府才会为之出具纳妾文书,才会承认这个女人是某家的妾。否则,没有官府的承认,这种行为就属于野合,也就是通|奸。

但是,一个女人只要拿了纳妾文书,这个女人就不再是良民,相反,他的身份由良民变成的奴仆。

所以,在很多人家,一户人家的女儿做了妾,整个家族都会跟着丢脸。

就跟本文里面的安氏一样。他的家族本来是良民,甚至还是随着新朝兴起的官宦家族,可是,安氏本人却是妾,他的户籍是登记在顾家户籍附属的奴籍的第一类中。

安氏的亲孙女顾七七娘是顾家的姑娘,是顾家的正式家族成员,可安氏却不是。安氏只是妾,顾家付了买妾之资、去官府立了纳妾文书的妾,是奴籍。

本卷之中的这个案件参考了鱼玄机之死事件。

有兴趣的书友可以百度一下。

本人有位朋友曾经就此事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杀死婢女,哪怕是贵族小姐也是要偿命的。

事实上,贵族小姐并不用为杀死婢女偿命。杀人偿命原则只适用于受害人和罪犯身份相等的情况下。

如果杀人偿命原则适用于任何情况的话,那么,康熙的那些儿子怕是每个都要死上十七八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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