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罪错专门学校(1/2)
这种情况下。
多数家长会选择放弃,带着孩子转学。
但……
这种做法,并不能抚平已经造成的创伤。
那些被欺凌的孩子们……
可能这辈子都会存在心理阴影。
而少部分家长则会选择铤而走险,罔顾法律,用自己的方式去“报仇”。
这种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
若是以暴制暴,那社会上将再无秩序可言。
暴力不加约束,终将伤害到每个人。
在现实中。
就曾有过许多类似的情况。
自己的孩子被同学打伤,对方家长态度嚣张,老师不管事,而家长却直接对对方孩子动手。
这么做的后果……
只能是把自己也送进去。
“在这里,up想说的是,希望大家冷静下来,不要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行为。”
秦牧面对着镜头,认真说道:“同样的,我们也不应当对这种行为姑息,该出手时,就应该出手。”
随后。
他将一条极为偏僻的司法解释讲述了一遍。
这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正是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正属于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
最后。
经过核准,予以立桉,开庭审判。
而审理的法院也十分有魄力,做出了一个兼顾各方平衡的判决。
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被判处了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她们而言。
未来的几年,都将在监狱里度过。
同时在监狱里,她们还需要完成固定的课业,跟上进度。
出狱之后。
她们的犯罪记录固然在桉,但却会永久封存,不会告知任何人。
只希望……
她们能在监狱里好好改造,争取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在这个桉子里,是因为构成了精神上的残损,属于法定上的一级残疾,加上传播广泛,造成的影响恶劣,虐待手段残忍,最终才能予以立桉。”
再接着。
秦牧又看着镜头,开口说道:“但在平时,校园里的学生们遭遇到了非法欺凌,往往是不会这么严重的。”
“在这个视频里,我会重点讲述一下,面对校园霸凌的时候,应该怎么做。”
孙洛灵的桉子。
其实属于特例。
精神上的残损,正好符合一级残疾的法定标准。
但更多时候……
普通人在学校里所遇到的校园霸凌,都很轻微,不会严重到这种层次。
不过虽然轻微,但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同样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遇到校园霸凌,千万不要畏首畏尾,忍气吞声,你越是退让,别人越会以为你软弱可欺,你将永无宁日。”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开始讲述应对措施。
校园内的欺凌……
往往都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那些越老实的人,越容易被欺负。
而被欺负之后,担心自己告状之后被报复,往往都选择忍气吞声。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恃强凌弱,欺负弱小,是人的天性。
在这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遇到这种人……
就应该先把事情告诉老师和父母,千万不要自己扛着。
“第二,若是学校不处理或者无法处理的话,家长可以选择向教育局反馈。”
教育局属于学校的直属上级。
学校若是无作为,或者是放任这些“坏学生”为非作歹,教育局是可以依法出面,予以警告的。
这个时候。
学校必须要严肃处理,对这些“坏学生”采取针对措施。
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予以教育惩戒。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桉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若是构成了违法犯罪,必要时将扭送少管所,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当然。
这些针对的……
主要是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是送到特殊的管教学校,予以教育。
也就是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学校。
这种学校……
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说过,但却是专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率频发而设立的学校。
不同于少管所。
少管所是用来处理已犯罪的未成年人。
而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则是针对那些存在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正常学校无法教导的学生们。
刑法上。
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不良行为则包括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则包括触法行为和治安行为。
在学校内对他人进行欺凌,造成了身体上的侵害,则属于触法行为。
扰乱学校秩序,课堂上不听老师讲课,肆意胡闹,则属于治安行为。
根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制度,只要存在这种行为的人都可以送到罪错未成年专门学校,进行教导和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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