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二章阴森森的沉默(1/2)
又联想到两位辩手所言亲人间并无相互捐献器官之责任,更加明白,却不料简一诺亦有神转折之至,然而是否会像两人首场一辩那样,再次认同彼此之意见?
还是她认为林玲说起来却时好时坏,还想来一句掌声加啦啦队的口号?
可惜白水州方块没人啊,只剩个柯一人独坐着,凭她之大,决不会当着在场众多。。法律大伽摇旗呐喊啊。
这里既无掌声又无声响,有的只是阴森森的沉默。
简一诺冥思苦想,最后开口道:“不过我本人并不赞成我方一辩。我觉得顾保这种行为是构成犯规的,但并不属于组织出卖。。罪。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2)款规定,“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摘取自己器官或摘取未满18周岁人员器官或强迫,欺骗他人捐赠器官者,以本法第234条和第232条定罪处罚“。
《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损害他人人身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法修正案》规定顾某行为构成犯规,但其终极目的还是希望梁琴即梁向之女能够康复。在此情况下,顾某犯了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梁某某为被害人造成他人伤害,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在刑以下量刑或免除刑事责任。
简一诺明确地说出了自己的犯规事实以及对刑期判断的看法,但是大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只是心里想着,好惊险啊,同一支队伍的辩手居然有一个人背后反水了,一支队伍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这就是做事情的节奏啊。
简一诺的大义灭亲之举并未受到大家的称赞,却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愤慨。
台下一位戴着眼镜脸上长痘的男性律师无视不可以出声评的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正方三辩哪有什么这样啊,根本就没集体观念。他不顾及球队荣誉,还蹬上队友肩膀往高处跑啊!”
旁边有个人应景说:“她就是看显然要输球,才不组队,只盯着自己风头。”
还有一位胖女律师脸上还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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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戾气:“像这样毫无团体观的跳梁小丑,如果是在我的律师所,我马上就让她滚吧!咱们所容不下这窝里反!”
差不多台下的人都讨厌简一诺了,甚至一些给简一诺留下好印象的律师这时也摇头晃脑地不说话了。
甚至主持人李军微笑着向简一诺问道:“正方三辩。您应该明白,您此时提出了与您方两位辩手不一样的意见。您是否明白结果。如果您记不住辩论赛中的得分规定的话。我可以再次声明。您所在的小组产生了不一样的意见,小组合作中理应得到的十分很有可能一分也得不到。甚至,您是否坚持了自己的意见呢?”
“好的。”
简一诺低头拿起了话筒,想说明来意,但主持人李军打断了他的话:“您稍等一会儿再说您的看法。我问下您的辩友。先请您的组长——商律师。请您赞同您一二辩手还是三辩手?”
段以城给了简一诺一个鼓励的微笑:“我很赞同青律师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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