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六十章 信息链中关键的一环(1/2)
2006年1月29日,这天是李亨浩绑架案上诉时效截止的日期。
而吴成灿注册成立家禽养殖场、购买家电等经济行为,都集中在这之后的几天时间里。
这是巧合?
吴成灿曾被怀疑骗保2亿韩元,与绑架案的赎金数额相同。
这也是巧合?
如果这些都是巧合,那最后吴成灿被牵扯进绑架案中,又要怎么解释?
综合来看,金允浩认为这其中大有玄机,一定隐藏了什么秘密。
金允浩推翻了之前的分析,他现在认为吴成灿应该与绑架案有关。
根据这些发现,金允浩也猜测过:吴成泽就是绑架案的犯人。
可是这个猜想又被他自己否定。
因为有一个事实无法绕开——吴成灿不具备作案动机。
从感情方面来看,吴成泽跟吴成泽父子关系极好。
从经济条件来看,吴成泽不缺钱,没必要为了2亿韩元绑架自己的亲侄子。
一个连作案动机都没有的人,他怎么可能是绑架案的犯人?!
金允浩觉得调查到的信息还不够全面,这里缺少了一环,很重要的一环。
如果能将这一环补上,那么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正当金允浩想要深入调查的时候,申东海汇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
申东海急吼道:“老大,广域搜查科那面有动作了!他们单方面召开记者会,对外界公布案情,并发布‘公开侦查’决定!”
金允浩开车返回首尔途中,听到这条消息后,气得狠狠砸了下方向盘。
申东海追问道:“老大,现在怎么办?
你现在不在首尔,怕上赶不上这场记者会了,要不…让尹国洪替你参加?
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刘志远那群王八蛋贪墨了我们的功劳啊!”
金允浩冷冷一笑:“他们不敢!行动中都有录音,那就是铁证。
他们无法隐瞒我们参与本案的事实。也无法贪墨我们的功劳。”
申东海困惑不解:“既然这样,那他们为何不等你回来一起召开记者会?”
金允浩冷笑道:“抢夺英雄的身份喽……”
申东海越发不理解:“我不明白。”
金允浩解释道:“在‘功劳平分’这一点上,刘志远不敢耍花招,但这只是内部论功行赏的标准。至于外界怎么看。那就另当别论了。
破获这么大的案子,警方一定会大力宣传,但……英雄只能有一个。
刘志远此举,就是想奠定他们广域搜查科英雄的身份。
哪一方先召开记者会,对外公布案情。外界自然会认为那一方就是主要功臣,其它人都是协助办案的。
刘志远他们这是要名望。”
申东海恍然:“懂了!这群王八蛋,心眼太多了!老大,我们……”
金允浩打断申东海道:“不用纠结这个事,既然他们想要,我们就给他们。
我们监视科属于黑暗中的行者,不好要这个名望,更不能受到太多关注。”
申东海接受了金允浩的说法,可却问道:“既然这样,那你为什么发火?”
在他的认知中。金允浩一向沉稳、冷静,既然不在意,那根本就不会发火。
可是刚才他明明听到金允浩气得砸了方向盘,进而发出了一阵鸣笛。
这要怎么解释?
申东海不问,金允浩也会主动说,因为事关吴载玄的安危。
这一切都要从刘志远的公开侦查决定说起。
现代刑事侦查中普遍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又称为‘秘密侦查原则’或者‘侦查密行原则’。
传统的预审程序完全是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侦查的进展情况决不允许向犯罪嫌疑人透露,甚至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在场。
即使有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在场的程序,也是在对外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的参与者对于程序过程中的情况都负有保密义务。
另外,新闻媒体基本被禁止对具体(特定)案件的侦查情况进行报道。
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的目的在于:
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或毁灭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等人格权和人身安全等。
但是,侦查不公开原则并非指任何信息均不得公开。
首先。此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侦查过程中。
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且法院已经判决,那么案件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对外公开。
针对社会关注的案件,媒体可以报导,因为民众具有一定的知情权。
另外,在特定条件下。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及相关信息也可以对外公开。
侦查过程中,侦查公开的目的主要在于:宣示当局打击犯罪的决心;维护公共利益;呼吁民众协助;澄清视听等。
刘志远此时决定公开侦查,目的是呼吁民众协助,让民众提供相关线索,帮助警方寻找吴载玄的下落。
如果单从工作程序来讲,刘志远的做法合乎规定,也看似很有道理。
可金允浩却不这么认为。
此时不能确定吴成灿就是绑匪,因为缺少决定性证据,绑匪可能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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