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〇、明断是非,依法裁决(2/2)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深中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95e#、2669a#、2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另查工业村委会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我村法定代表人张锦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区工业村内的厂房共三栋(房地产证号2669e、2669a、2521g。价值伍陆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利床业公司和工业村委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利床业公司尚欠湖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工业村委会仍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内的三栋房屋作为抵押。逾期,湖贝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福利床业公司负担。
工业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及的320万元贷款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下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这份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二、我村委会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有1、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地产抵押登记均是陈连平伪造本村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所办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3、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三、上述事实表明,陈连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工业村委会以其向福利床业公司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只收到福利床业公司所付100万元为由,认为其所授权的福利床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平超越代理权限办理的抵押是无效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工业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其不知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一被蒙骗”。而事实是工业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经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外,还曾于办理公证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张锦秀为其法定代表人。2、以该村所有的房产证号2669e、2669a、2521g的房产做抵押物,由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350万元整。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依约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福利床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归还,显属违约,除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责任之外,还应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承担逾期罚息的责任。工业村委会向湖贝支行出具了《抵押声明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关系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工业村委会在福利床业公司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湖贝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工业村委会上诉提出《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及有关部门和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工业村委会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工业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真玉
审判员庄光亮
代理审判员李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占奎
后来,郝文婷又赶到另一个庭,参加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开庭,并增加了一些证据。话当事人参加经济官司的诉讼,因为涉及到自我举证的问题,又怕对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证反驳,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证据都很快提供给法庭,而是法庭要什么证据,便提供什么。不像刑事案件,证据要一古脑儿准备充分,提供给公诉机关依法起诉。郝文婷注意着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鉴的问题和可能两个公章问题的情况会不会出现。但是,到庭审结束,对方对公章等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预防性准备的证据就没有再提交给法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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