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一、陈作业话中藏玄机(2/2)
今年六月十五日,市中院公告上述抵押物拟予拍卖。六月十八日,引发工业村村民聚众闹事,区、镇政府迅速组织法庭等人员平息事件,并本着稳定大局的积极态度,由镇政府牵头组织镇法庭、镇财会所、工业村委组成协调小组到市中院执行庭和我行商讨执行和解的可能性。镇政府极具诚意地于1999年6月21日先行代垫100万元执行款划付市中院。同时,工业村委向法院呈报了《请求和解报告》和《对工业村三栋厂房评估报告的异议》。并提供了贷款抵押物的其中两栋处于规划中的市政大道红线的路网图。
经协商,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确认抵押物的价值。六月二十五日,市中院委托的房地产评估交易公司将原825元/平方米的报价,修正确认为680元/平方米,即:将3645平方米的厂房由原评估价300。7万元调整为247。86万元。
六月二十九日,镇政府再一次前来协调,其基本意见是:在银行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由镇政府代付实得清偿款200万元给我行,随即解除工业村委三栋厂房的抵押关系。对方一再表示,其代为偿付的金额不再让步。
我行在协调过程中,紧紧抓住业已出现的有利于变现的政治因素,不断争取对我行有利的价格,但同时也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三栋厂房较旧,买方垫付费用多,以修正后价格拍卖成交的可能性不大;
2、厂房为集资自用房;处在该村的环境中,且处于市政大道新规划的路网红线内,进入拍卖程序后。调价风险大。
3、评估价247。86万元是含营业税、拍卖费、契税等费用的价款,与实际偿还额200万元,实际相差20—30万元。
根据以上因素分析,我行建议:当机立断,签订和解协议,迅速变现。
妥否?请批示。
附件:1、《评估报告书》一份;
2、《请求执行和解报告》一份;
3、《和解协议》文本一份;
4、省高院判决书一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陈作业在签署这份文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暧昧的态度,好像不太愿意那么快出现处理结果。但是,夏天觉得既然政府在帮助着变现比日后拍卖显然是有好处的,力主请总行定夺。于是,陈作业才很勉强地签了同意上报的意见。当天下午,夏天拿着这份用印后的文件,直接到了总行资产防损部,向沈丽霞汇报。沈丽霞有了第一印象后,答应尽快研究答复湖贝支行。并表示:就她个人的意见来说,倾向于支持这个变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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