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四章 浸猪笼(1/2)
这三个知法之人,最后的结局却不一样,宋江和杨雄是杀人后逃跑,分别只是宋江受阎婆欺骗,没有立即跑路,等到被阎婆告发,才慌忙逃逸,杨雄却是即时跑路。
这说明宋江和杨雄都知道自己这样杀人,肯定是要被明正典刑、难逃死罪的,而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后,没有立即跑路而去投案自首,如此推断武松是认为自己大概率不用死的。
仔细分析这三个人的事,宋江和杨雄杀的虽然是**,但是宋江杀阎婆惜其实不是因为阎婆惜与张文远通奸,杀人的时候连张文远都不在现场;而杨雄杀潘巧云的时候,奸夫裴如海已经身死多时。
也就是说宋江和杨雄杀死**的时候,并无实证可以确定她们通奸,没有无一般来说的“捉奸在床”,对比《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基本没有一条适用的。
而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这对奸夫**,却是有着证据,口供和证人一应俱全,关键是还有潘金莲和西门庆串通王婆害死武大郎的证据,在那个时代就跟铁证差不多了,比照《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基本符合了。
再从宋江、杨雄、武松三人的结果推断他们会受到的处罚,也相当符合《大清律例》中的判例描写,宋江、杨雄不算捉奸,应该属于杀人罪,而武松算是捉奸,虽然没有“捉奸在床”,在通奸现场捉住男女双方,但加上为兄复仇这个名目,得到轻判也是情理之中。
总的来说,宋明时期应该也有与《大清律例》中关于捉奸的条文相似的法令,而结合戴小楼大大在《大明春》中“郑乖官勇割双头”一章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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