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章 “失期当斩”或许不是真的(2/2)
而成文法就很好地规避了这个缺陷,将整个社会做什么属于违法都一一列明,就连违法之后会受到什么惩罚、法官的酌量裁决范围都白纸黑字写下来了,法官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判案,百姓也能够知法守法。
不过成文法的这个优点,需要成文法符合传统道德与社会正义,如果成文法的内容是维护权贵的不平等条文,这种成文法反而会造成事实上的压迫,成为彻头彻尾的“恶法”。
但是成文法配合华夏的国情,却是异常适合,因为二千多年前的秦末,身为平民的陈胜吴广发出了那声刺穿华夏整个历史的怒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自此以后,所有的“恶法”都会被世人口诛笔伐,成为了受压迫者挺身反抗的最好理由。
而且莫说是“恶法”了,只要统治者制订的律法,在执行或宣传的时候稍有差池,就会被有心人利用起来,成为了对付这些制订律法的统治者的最好武器。
就如陈胜吴广鼓动那九百名戍卒的那番话“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中,“失期当斩”其实并不是事实,按照后世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徭律》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也就是说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有耽搁不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至服役场所。如遇到降雨不能动工,则可以免除本次征发。
由此可见,陈胜吴广所言的“失期当斩”,要么是他们两人被人蒙蔽,要么就是陈胜吴广两人商量好的说辞,以促使这九百名戍卒跟随他们“举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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