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云是岳飞的亲子还是养子史实考究(2/2)
2.个别重要史料中出现“飞养子”的说法是一种误记,而非事实。最明显的莫过于关于岳云第一次随父亲朝觐宋高宗的一条记载,见于李心传所撰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庚申)飞养子云年尚少,上亦以战袍、戎器赐之。』《要录》是书的史料以高宗朝的日历和《中兴会要》为主,并广泛参考了大量私家著述。出现一条“养子”记录,很有可能是当时为皇帝记录“起居注”的史官在没有确认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做了这样的记载,而李心传在编撰《要录》时对这个陈述未加详考直接照抄,或者从转注了该陈述的其他官方史料上照抄而来。据我本人的推测,因为岳云的生母刘氏早年与岳飞分开,岳飞在绍兴三年带着十五岁的岳云朝见时,自己的现任妻子和他结婚才不过四年。而据其他史料记载,岳飞有前妻刘氏这件事直到绍兴八年才被宋高宗(朝廷)知道,因而绍兴三年时在离岳飞的私人圈子较远的朝廷(如史官,而非军中)造成某些误解也是有可能的。如果真有这个谣传,到此也就是它的最大程度了。
3.但是,我们有相当大的理由相信这个误解至少在岳云被害时已经解开了。如前文所述,《岳少保诬证断案》中揭示的刑案原件中已正确地使用了岳云是长子的说法。并且,同样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在卷一四三中提到岳云在冤案中被诬陷的罪名:『飞长子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云坐与宪书,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为传报朝廷机密事。』这里又称岳云为长子,这显然是因为《要录》的编撰者取材于不同的记述,而疏于与绍兴三年的记载对照核实的缘故。
4.《宋史》成书于元代,编撰者多半不会特意去考辨岳云与岳飞的关系这种小细节,则很有可能同《要录》绍兴三年的那条错记一样,是因为照抄了某条错误的日历。由于当时的一些历史原因,《宋史》那么庞大的工程竟然拖到元顺帝至正三年才开始编撰,有关史臣只是在宋朝大量的国史、要录和会要的基础上稍加裁剪,仅用了两年多的时间编撰完毕,这种级别的小误恐怕对他们来说不算什么,《宋史》中的缺漏谬误处比这更严重的还有不少呢。
5.《金佗续编》卷第十三之《先兄甫等复官省札》中引用了岳云妻巩氏所上的一个申状,内有:『伏睹(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同奉圣旨指挥,故岳飞与追复元官,以礼改葬;访求其后,特与录用。氏故夫云见有男二人:甫二十五岁,申二十二岁,女大娘二十四岁;故夫弟雷现有男四人,经二十一岁……见在潭州同居,并系枢密亲孙……”。这句话曾经被网友普遍理解为,巩氏在强调岳云的儿女是岳飞的亲孙,以此作为岳云是养子的说法在当时已流行的证据。但如果你理解我上面所说的第1-3点,应该可以推测到岳云是养子的传言也许根本没有存在过,或仅是在小范围的人群中存在过,如绍兴三年被修“起居注”的史官误会过。即使真的有过误会或者传言,可能在绍兴八年岳飞有前妻刘氏的事实被揭示出来时就已不攻自破了,所以到岳飞、岳云被害时,刑案原件中已使用了"长子"的正确说法。巩氏申状中的那句话,重点不是“岳云的儿子是岳飞的亲孙”,而是“岳雷的孩子们『并系阿翁枢密亲孙』”,原文中『并系』与『同居』在语意上是相对应和接续的。因为当时岳雷夫妇已亡故,宋廷访求岳飞后人特与录用,总需要确认一下身份的真实性。在岳雷夫妇亡故的情况下,由巩氏来确认和她一起居住的岳雷孩子们是岳飞的孙子是合理并可以接受的。
6.我也在网上看到过一种说法,认为岳珂写《金佗粹编续编》时没有明确的一句话来为岳云是养子的说法辟谣,并据此做了更进一步没有根据的胡乱猜想。根据前文的分析,到了绍兴十一年岳云被害时,已经没有岳云是养子的说法了。不论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十一年所取材的记述,还是《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收录的刑案原件,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到岳珂编撰《金佗》的时候,并没有这种明确的需要去辟谣。
7.《宋史·岳云传》中并未完全包括岳云的所有史实,这里暂且不谈。有两处明显的小误这里顺便指出。第一处错误是,『颍昌大战,无虑十数,出入行阵,体被百余创,甲裳为赤。以功迁忠州防御使,飞又辞』,按照史料中存有的岳云升官制词,颖昌大战后,岳云所升迁的官名应为“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与“忠州防御使”在南宋武官的官阶体系中是不同的,简单地说前者所指为“遥郡防御使”,这个人的官阶仍以“左武大夫”为准,是从五品;而后者单说“忠州防御使”,不带前面的“左武大夫”为落阶官,是正任防御使,是正五品。第二处错误是,『终左武大夫、提举醴泉观。』,这里又把『忠州防御使』漏了。在宋代正任官素有『贵品』之名,而遥郡官亦不失『美官』之称,这五个字漏与不漏还是有大差别的。(文:云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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