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WTO)(1/2)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一原则,两协议和一个制度。
wto的基本原则,我们来理解一下。
非歧视是wto贸易自由化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
wto以追求公平、自由贸易为终极目标。
而公平就表现为两个原则,也就是上面说的两个原则。但是看到这里,会问,这两个原则什么意思啊?(表示看不懂!)
什么叫国民待遇原则呢?
其实,这应该我们最熟悉的,转化为公式就是外国人等于本国人,这就叫国民待遇。(你怎么对待本国人,你就怎么对待外国人。)
只不过,wto的国民待遇把人换成东西就行。因为wto它不是给人的待遇,它是给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待遇。
什么叫最惠国原则呢?
简化成公式,那就是外国人等于外国人,这就叫做最惠国待遇。不过,一般人肯定听不懂这个是什么意思,外国人等于外国人,这什么鬼啊?
举个例子:
比如说甲国跟乙国承诺说,我甲国一定对你乙国是最好的,那么甲国就给了乙国一个最惠国待遇嘛。(我一定对你最好,你是我的最惠国)
接着,甲国转头又跟丙国说,我甲国一定对你丙国最好。(那么甲国是不是又给了丙国一个最惠国待遇呢?)
呸!......渣男!
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同时实现这两个最惠国待遇呢?
也就是,必须给这乙国和丙国完全相同的待遇呗,否则,你不就违反了其中一个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了?
所以,多边环境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后实现的结果不就是外国人等于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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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所以,wto认为,如果外国人等于外国人(最惠国原则),外国人又等于本国人(国民待遇原则),那么不就真正意义实现了非歧视了?
那么,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没有任何特色,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就极具有特色!!
【最惠国待遇原则】
多边环境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之一,目的是实现外国人等于外国人,但因为wto的最惠国待遇是把人换成东西,也就是货物的待遇是一样的。
wto要求最惠国待遇原则必须符合三个特点:
第一个,叫普遍性和自动性。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个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的延及多方。这个很好理解吧?就是说,美国出口大豆到我国,关税削减5%,当然这是一个比方,那么由于中美都是wto的成员方,那么对于其他国家要出口大豆到我国,那么也都是5%。
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最惠国待遇,是其他贸易小国的搭便车,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比如说,wto开会的时候有很多成员方代表来参加,但是,只有几个或者说是十多个国家是真正开会。或者换句话说,是去谈判。
为什么呢?
成员有160多个,但贸易大国就那么多不是?去的时候,往往都是贸易大国之间进行谈判,而其他小国就去走过场。因为上面说了啊,最惠国待遇不就是一视同仁的外国人等于外国人?
你对一个成员方做了承诺,就等于对wto的全部成员做了一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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