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外交特权与豁免(十九)(1/2)
外交的相关法律内容并没有结束,怎么可能一章就解决了。
还有三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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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上一章说它们的一些简单情况,让我们知道了它们是干嘛的,既然知道了那么就继续学习,它们是怎么去的。(如何派遣和任职呢?)
而学习之前,先记两句话。
第一句话,必须经过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四种人)分别为,使领馆馆长;使馆中的武官;特别使团中的任何一个人;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中的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这四种人,在派遣之前,必须要先向接受国提名,接受国点头了才能派。而换句话说,也就是这四种人之外的人员,就完全由派遣国自己决定人员名单。
而对于此项第四个人同意了的,接受国也可以反悔,撤销此项同意。
是不是觉得国际法好无语啊?第四种人,打个比方,就是我国派遣到其他国家,比如是一个文化参赞,这个就需要接受国同意,但是这还没走呢,下午又反悔说,不行!(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就是第四种人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那么就需要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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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些人的职务什么时候开始呢?
只有两馆馆长有手续,其他人到任职自动开始(没有手续)。
那么两个馆长的手续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使馆馆长是要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后,开始职务。领馆馆长,是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后,拿着领事证书到ta下去内领馆区赴职。(一个递过去,一个接过来)
从ta职务开始的瞬间,ta就是开始享有特权与豁免。
但是,这里需要提到就是大使馆和公使馆的馆长,他们是要递给谁呢?
答案是:接受国元首。
大使和公使到任,必须接受国国家元首出面迎接ta,因为ta是代表派遣国国家元首来的。而代办,那就是递给外交部长。因为ta是代表外交部长来的,只要外交部长出面迎接就行了。(好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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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说完了这些,使领馆的特权呢?豁免呢?还有就是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又是什么呢?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区别】
一个是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程度非常高,叫作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而且不得进入的范围被认定使馆馆舍的范围很宽。包括使馆的公务区、休息区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这些区域,如果接受国任何人要进去,必须先征得馆长同意。
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三句话。第一,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的工作区域,那其他区域呢?其实也要同意!是谁?在门口,就找谁呗;第二,遇紧急情况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但是这个只适用于领馆,而不是使馆)
第三句话,确有必要时,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然而应该给予补偿。
——通讯自由——
这个是什么呢?
就是通讯,但是有一种须征得接受国的许可,那就是无线电发报机。此外,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的时候,人身都不得侵犯。
稍微说一下的是,这个邮袋。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而领馆的邮袋,如果有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该退回原发送地。
所以,谁不得侵犯程度更低一些啊?(领馆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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