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海上通行制度(十二)(1/2)
上一章学了地理的大陆架,但是地理的大陆架就等于法律中的大陆架吗?
(这个,还真不一定!)
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海洋法公约可以允许你扩展到200海里。大陆架,从我国的陆地,亚欧板块延伸至太平洋海底,会有一个斜下来的自然延伸。但是这个区域它延伸比较短,如果看过地图的话,我们知道我国的大陆架是比较短的,所以海洋法才要求200海里。(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个情况,那就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上面专属经济区,下面底土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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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到350海里之间,为第二种情况。说白了,就是大陆架比专属经济区要远,超过了专属经济区,还有一部分在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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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了35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该超过基线量起的350海里,或者不应该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二者比较近的为准。(说实话,还好我是文科生,能够看得懂。但是这个东西,我还是不确定,读者能否看得懂了......)
也就是说,这第三种情况,最多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注意,宽度要扣掉一个东西,领海的12,才是大陆架的实际宽度)
值啊现实中,这三种情况,都有!!哈!
那么,我们就记最简单的吧,200海里到350海里,实际底土大陆架需要扣掉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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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
这个,实际上比公海区域要小,知道为什么吗?因为上面有多啊,多了那么多的大陆架,海底区域还能更大?
所以,海洋底土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个,内海和领海下覆的领土;(完全主权)
第二个,专属经济区下覆的,但是可能比专属经济区要宽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
第三个,公海下覆的底土,但是比公海要窄的,就是国际海底区域。
说一下其他。
沿海国要开发3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这个条件,有点复杂,需要了解。我们只需要明白,发展中国家如果说可以免缴,那么这句话一定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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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国际海底区域对应了一个制度,叫平行开发制。
这个就是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举个例子:说咱们中海油,在太平洋国际海底勘探出30平方海里的某矿区,全部弄回来不可以。把这30平方海里划分为价值相等的两个部分,其中一个去跟国际海底管理局签合同,明确区域。这里就叫合同区域,剩下的一半叫保留区域。
我们中海油只能开发合同区域,而国际海底管理局跟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开发,这个就叫平行开发制。
(就是一半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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