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巴解)(2/2)
这个常识,可不行。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但并不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行动。(也就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
这两种虽然使用了武力,但是不认为它违反了不使用武力、武力威胁原则。
而和平呢?
和平,也并非为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使用了武力,但是都仍然属于和平手段。(所以,法律告诉了我们一个事情,那就是凡事没有绝对,凡事都有例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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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那么有一个问题问各位:我国有56个民族,适不适用民族自决原则呢?
千万别说不适用,答案是适用。在宪法中,有一个民族自治权,它就是民族自决原则在国内法中的体现。
但是这个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那么我国56个民族,可不可以独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
答案是:不可以。(为什么不能,因为,并非殖民统治啊!!)
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在这六个原则中,有两个是存在矛盾的。前面的国家主权平等和这里的民族自决原则。(矛盾的结果,国际法如何解决呢?)
关键的地方,就是看民族是否处在殖民统治下。对于非殖民的呢?适用吗?
答案是:也适用。
但是,它要服从国家主权原则,只能够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完整的基础上,你享有一定的民族自治的权利,这也是原则的体现啊。而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自决原则,就可以高于打破国家原则,可以宣布独立。(但是现在还有殖民统治吗?我觉得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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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学习国际法主体,谁,是国际法的主体呢?但是,如果主体违背了国际义务,那么就会产生法律责任了。
那么,内容就是两个,一个是国际法主体,一个是国际法律责任。(有五个重要的制度)
主体!
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等,是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相互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规范。
而我们常识也能知道,自然人法人肯定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仅限主权国家(中、美);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指的就是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简称巴解)
——未完待续——
(作者:写得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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