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法的效力(二)(1/2)
哈哈哈哈,我收回之前的话,四天解决三国有点装了。
不过,写我还是写出来,但是我的学习,却不能懈怠,毕竟只有一个月左右了,时间不等人。不过,这一路走来,我还是收获很多,至少,我明白我将要做什么,是去做,而不是说那么多。
你说呢?
这刷题和复习也是犯晕。晚上还要写,真的体会了一种学习也很累的感觉。还好,有那么几个读者朋友的评论,让我感觉孤独学习的路上,也有意思。
倘若人生真的是一条不断选择的路,愿我来回走过他人的风光,看尽人世间的繁华,走向通往终点的路。(人,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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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说到了国际习惯,也说到了先占,那么什么东西会成为我们先占无主地领土主权的证据呢?
是不是有这个问题存在?
你说是你先占的,你得拿出证据啊。
证据,是必须从国际法主体,即官方的文书和实践中寻找证据。(官方!)
官方的具体打开方式就有三种: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国家内部的。
也就是说,要从历史上这种官方文件中间。
(不过,领土主权的争端肯定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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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效力】
两个需要学习的内容,一个是国际法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注意,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一样的。国内法,它都是有强制机构去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效力对吧?
比如说,你不履行一些义务,然后法院作出判决你输了,你不履行,那么法院肯定是去执行相关的判决。也就是说,国内有强制机构去执行,但是国际法呢?
国际法怎么形成的?
其实,都是国家让渡自己的主权,而形成的。就好比签了一个什么什么条约,其实就是主权的让渡嘛。但是,在国际法中,有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一个组织,来执行这个国际法呢?
答案:很显然,是没有的。
可能有人说,不是有联合国吗?
嗯!你真幽默!联合国的权利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待会我们会讲它。那么从客观上来说,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凌驾于国家之上,去执行所谓的国际法。
而学国际法学得多了,我们会明白一个道理,什么呢?
强国,其实是最不尊重国际法的,国际法最主要的约束什么呢?其实,就是实力不太强的一些小国家。强国,从来都是按实力说话的。(但是,请记住哦,这些话是不能广为流传的,我们都知道是什么一个意思,弱国无外交嘛!)
那么,没有执行机构去执行,那它依赖什么呢?
答案是:国家本身的单独行动。
比如说,你我发生了争端,你违反了国际法,而我可以对你采取对等性的报复性措施,而这种报复性措施是不是就国家的单独行动呢?
在国际法评价上讲,先违反国际法的,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对等性的国家是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的。
因为,形成的是对抗或自卫。(就好比,有人拿棒子要来打你,你得对等性的作出措施吧?不能被动挨打啊!没有采用武力叫对抗,采用了武力叫自卫。)
举个例子。
甲国武力攻打乙国,乙国不能坐以待毙吧?那肯定要进行反击啊!
那么先打的甲国,我们评价它违反国际法,构成了侵略。但是反击的乙国,它只要满足一个条件,适度,它就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它构成了自卫啊!这是一种单独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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