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公共安全与信息泄露(八)(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讲到,因为网购的出现,随之而来伴随的问题以及网购如何维权做了一系列的解释,那么现在回到经营者义务上来。
因为我们说了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的就是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经营者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了,是不是?
借此,我们分成四个角度来理解一下。
第一个,说是关于说明和警示。
也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万一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规范,或者是没有按规范使用会造成一些不当的风险,这个时候经营者一定要在非常显眼的位置上,以非常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比如说箱子上的雨滴,还有倒放的酒杯打了一个叉,意思是防潮防水,禁止倒放,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
第二个,是场所提供者的义务。
场所呢,其实就火车站高铁站啊,银行啊,大型商场啊,酒店啊都能称之为场所。而它是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交易环境,是不是随进随出可以从事消费活动?而对于场所,也要有基本的安保职责,确保你这个场所的安全。所以为什么到处都有保安,就是因为我们是消费者,而场所需要尽到安保义务。当然,场所还需要有逃生通道啊,安全防护(灭火器)啊,摄像头啊,公共服务设施(电梯)等等,这些都是场所必备的基础设施。
比如说,在商场中有不法分子打了人了,有顾客受伤了,虽然这个时候顾客的伤害应该是由打人的侵权人来赔偿,但是如果你这个商场连保安都没有,摄像头也没有,出入登记之类都没有的话,是不是就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到时候侵权人赔付不能,这个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职责的商场也难辞其咎,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了,现在的场所都标配了安全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是场所的标配。
第三个,缺陷商品召回。
这个,食品安全法中会强调,现在稍微学习一下。也是一旦商品被认定缺陷了以后,生产经营者负有召回的职责。而且因商品召回,消费者如果需要承担一些必要合理的费用,那么费用由经营者负担。(必要费用!)
第四个,食药争议。
这个我们是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因为食品药品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普通消费品要更高,而对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要求要严格一些。也就是,食品药品争议当中,赠品的安保职责,以及要求是跟正品一模一样的。就好比超市的酸奶打折,有时候两瓶等于一瓶,21天的保质期还有7-8天的就会出现。但是这种买一送一的赠品,是必须是一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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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提供真实信息,标明名称标记,这个主要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简单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还有出具凭证或者单据,主要是一个发票的问题。我们去饭店吃饭,买单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有要求说开发票?服务员会说,不好意思对不起,我们这个月发票用完了等诸多理由去推脱开发票的义务,这时候你掰两下,说要不我打个欠条给你,手机号给你,你什么时候有发票了,我什么时候来给。基本情况下,是能够要来发票的。当然,要注意安全。
然后就是质量保证,这个其实是安全保障的延伸,但是因为相对复杂,所以单独把它列了出来。会有一个质量达标的情况,不能出现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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