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我们来学习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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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
看到这里,我们是不是能够第一时间就能想到,给对方泼脏水啊?有这个意思在里面!
而我们也可以从主观客观,四个角度分别讨论一下这个东西。
首先,实施诋毁商誉的主体,应该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同业竞争关系,那就不会发生诋毁的行为了呗。
然后,从行为表现来说,有什么编造传播假消息了,进而降低对方的社会评价度。可能有些人会想,前面刚学了假消息传播,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但是,此假非彼假,那个虚假广告宣传的,是他自己造自己的假,且是美化造假而传播。而这里是,你造对手的假,并且把对方造得很丑。(不真实的丑化对手)
而对于竞争对手,可以是一个两个,明确具体的定点打击,也有打倒一片的。
说,有这么一个生产经营地板的厂家,从零地板,它呢就通过甲电视台发布了一则广告,说我从零地板原装纯实木进口,质量上乘,外观美丽,价格合理。然后又接着说,复合地板,质量差,污染高,对人体有害。
你打压对手吧,是不是得有理有力?你拿出数据的证据,还说得过去,没有数据支撑的时候,直接给结论说人不好,这种行为我们都认定是造谣。而从零地板,并没有任何数据证明,复合地板就甲醛含量高,对人体有害啊。那么这些话,就是造谣。
这时候认定,从零地板有没有造谣呢?
首先主体,两个地板之间有竞争关系;
还有一个,它肯定是主观故意的;
然后它有假消息传递;
对复合地板的社会评价度有降低。
(四个条件都符合,我们就认定,这是在诋毁商誉)
而这个时候,从零地板给了一个抗辩理由,说我广告发出去了之后,并没有明确指定是哪一家的复合地板这样啊,没有定性明确打击对象,而主张自己没有这种行为定性,这种我们是不能接受的。
这是不是比指定了某一家更可恶啊?指定了一家还好,这么泛泛而打击,是不是在打倒一片,所有的复合地板都被你给打压了。所以我们诋毁商誉当中,这个所谓的后果,所谓损害竞争对手的社会声誉评价度,这个竞争对手我们不要求明确具体为哪一家,一类也算,因为打倒一片啊。
但是这里有个小问题,就是电视台这个传播广告的,有没有诋毁商誉呢?(请看四个条件!)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没有同业竞争啊,虽然我们觉得,这电视台也可恶,竟然还放,但是这种只是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侵犯人家商誉了,这里是诋毁商誉,是不同的。
最后的处理,停止,罚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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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
这个是新出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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