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欺诈破产与个别清偿(九)(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昨天的内容,说,有这么一个特殊的制度存在,但是我们需要结合一下合同法的内容。在合同法中,有一项制度,如果是双方异地买卖合同的话,我们对交付条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有一个标准,叫货交承运人。
在异地交易中,没有明文约定交付条件的话,货交承运人所有权风险转移给买方,这个民法制度在破产法中有了突破。(有特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啊!)
那么特别在哪里呢?咱们听一个故事,看看到底是什么。
说,小新华在被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向甲公司买了一批图书,双方签了合同,但是没有交钱。这时候因为合同中签署的付款条件是货到后30天付款。那就是甲公司先交货,但是他没有交给小新华,他就交给了一个承运人a,以货车把这批书运送到小新华来交付。甲公司就把书交给了承运人,现在的状态是货在承运途中,小新华没付款。就在这个时候,小新华作为买方就被受理破产了。
那么对于甲公司而言,他会不会担心书交给了小新华之后,这个价款拿不到!这个肯定是会有担心的,那么为了此时此刻更好的保护甲公司,咱们给了一个特殊制度。
说,破产法39条明文规定,当承运途中,买方没有付清货款的条件具备下,我们允许卖方就标的财产行使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给了卖方)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有这么一个时间,让卖方行使取回权,把书取回,但是如果你这个卖方是知道了后不作为,什么都没有,等这个书运到了交付了,那么到时候再向管理人申请行使取回权,是不可以的。只要是在交付前,才能行使取回权,会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同时,该权利不因为承运人的过错而改变,也就是说卖方第一时间通知了承运人,要行使取回权把东西取回来,而承运人不干是一回事,但是卖方一定要说,这样才能行使取回权,法律才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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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我们说取回是财产的主人行使的权利,那么取回的时间是财产处理变价方案表决之前,如果你没有来得及,之后也能取,只是承担一些费用和成本就可以了。那么引发了五个讨论,一个是留置权;一个是变价提存制度;一个是无权处分后善意取得的判断;一个是债务人占有了他人财产被毁损灭失,根据有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来判断是拿权利还是取回;最难的一个就是入了账,那就取不回了,最后只能得权利;最后一个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没交钱,买方没收货,运输途中维护价款,两个条件下,这批标的物财产保留给卖方,有所有权,而且取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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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追回权】
主要是撤销权,所谓撤销权其实我们合同法中是学过类似的,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你瞎搞,把你的财产不当减少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肯定不能这么认了,可能会把你不当减少的财产,通过撤销的行为,把你处理掉的财产再给要回来,恢复原状这么一个意思。
能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复位,就是这样一种救济。
那么我们知道管理人,是在破产案件中对所有债权人平等利益而保护的这样一个主持大局的角色。
所以当管理人发现,那你这小新华在被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你自己瞎搞,而你破产不是因为正当的经营风险导致的,而是自己把自己给搞死了。这时候,你那些所谓的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肯定是不利的,所以管理人肯定不能这么认。
于是,就提出了一份撤销的救济和保障。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不当减少的财产损失的债权人利益,我们通过撤销把它要回来恢复原状,来实现债权人的平等保护。
就这样,撤销去分为了两大类,一类叫欺诈破产,一类叫个别清偿。
——欺诈破产——
所谓欺诈破产,就是正常情况下是死不了的,是你自己乱来把自己企业给搞死了。所以欺诈在这里的体现要求是两个要件,行为与时间,时间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的一年内,那行为是什么行为,怎么才算是欺诈呢?(有五种)
无偿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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