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公司的担保与投资(三十)(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到整体,一共讲了五个内容。
他们分别是:
股东的知情权。(第一个)
还记得吗?在知情权的时候咱们讲了,以财务会计账簿为核心,还有一类是非核心资料。(比如什么章程、财报、决议等等这些)
从宏观上,这两类资料在两种公司的股东中的分配权利又是怎么样的呢?(回想一下)
对于会计账簿这个核心资料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查阅权,但是没有复制权利;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东而言,查阅和复制都有权利。
但是同样两种资料下放到股份公司呢?对于这个财务会计账簿核心资料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权也没有复制权;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从微观上,对于查阅权的保护又是怎样的呢?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查阅权是书面形式申请的,直接要直接查,没有门槛,但是公司可以拒绝。但是理由何在呢?(公司说,你的目的不正当)查阅权是身份权,不能被决议等剥夺。实际投资人,不是股东,没有查阅权。(最后胜诉的原告,有查阅权,并包含部分内容的摘抄,如果看不懂可以请第三人辅助;但是如果没有账目可以查,那么就告高管个人!)
决议的瑕疵。(第二个)
但凡是无效,不生效的情况下,就有三种情况。
要么无效、要么不成立、要么可撤销。
而最重要的一个东西,是各自的适用情节和原因。
内容违法,导致是无效;程序违规、违法、违章程或内容违章程导致的是撤销;不成立的情节是假决议。(假决议是非常严重的程序缺失!包括了什么没开会的啊,没表决的,出席人数不够的,同意表决权数不够的)
而不成立和撤销都跟程序有关,这个程序瑕疵是程度不同导致的,所以程序的瑕疵程度分为三阶。最低的是轻微瑕疵,或极轻微瑕疵,忽略不计,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中间的是有瑕疵,影响股东的权利保障,那么我们就撤销。最高的一档是上面说的假决议。
而诉讼中,不成立和无效的是实质违法,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都能做原告;
而撤销只能是股东为原告。
公司安乐死。(第三个)
也就是司法强制解散的内容。而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被安乐死?
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具体表示是两年以上不开会,两年以上不决议,董事冲突打架无人执行。(跟盈利亏损没有关系)
于是就引发了原告,持股10%以上的股东。而诉讼程序,是解散、清算跟注销(按顺序而来不能同时进行)。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最后的判决书,对原告或被告,对其他股东都是有同等约束力的。
异议的回购。(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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