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黑历史的存在(二十五)(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下面接着上面的内容,咱们继续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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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也也说到了两种犯罪的黑历史无法出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也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这两个是不可能的。(可是我想,其他的犯罪能够吗?我感觉也算是黑历史了!有黑历史也不能给做董高监)
可是,这个黑历史只是说的犯罪的一方面,还有两个黑历史,别人也不会让你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是什么呢?
一种是,你把别的企业给搞死了。你想想,你搞死了别人,我肯定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你可能会搞死我啊,对不对?我不得以防万一,把这个黑历史给踢咯?
而这种情况的搞死法,有一种死法是搞得别人企业破产咯,那你是他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啊,对其破产你有个人责任,三年之内,算你搞死的,也是黑历史。(这是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破产、职位、个人责任、三年只要是少了一个,那就是不是黑历史了......)
另一种搞企业搞死的手法是什么?就是企业被你搞得因为违法而被吊销了执照,责令关闭了。这时候,如果你是他的法定代表人什么的,同样要求有个人责任,三年内。(我想说,这人真的要是有本事啊,企业都能搞破产,搞得吊销执照!)
于是,总体的归纳就是犯罪的、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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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人不能够,是什么呢?
它的名字叫:老赖!
什么是老赖呢?无外乎就是那种欠债不还的,这肯定是人品有问题啊,都欠债不还的,能够让你进入高级管理序列?(人品问题)
其实,从立法背景来说,人品是一方面的考量,更重要是这个原因!
你想啊,老赖身上压力大啊,欠债太多还不起,如果让你接触做了董监高,接触到了公司的钱,那还得了?那不得第一个想法就是把钱花咯?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啊?
所以,这种加大公司资金的风险,公司是不会让你做的。
这样,我们的法条就规定了五种三类人不能做董监高了。
他们是:无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二个是黑历史、第三个是老赖。
——董监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作为的公司的高级管理序列人员,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勤勉义务,你一切的行为的目的,都应该出于公司的利益。
所以有些事你就不该做,有些事有了授权你才能做。(有授权就是合法,没有授权就是非法)
而这个,也会出现到三类基本情况,也就是做了高管后,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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