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上交给国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只剩下最后的3章了,内容不是很复杂,最复杂的内容,已经在前面讲过了。最后一章结束,也就代表刑事诉讼法告一段落。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这个标题有点长度!
现在总体来解释一下这一章的内容,方便大家学习。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总的来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部分不再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要将违法所得退给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点在于违法所得的财产,要怎么进行处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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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
是指某些案件中,有上面的情况发生,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因为它是没收程序啊!)
具有普遍性、公正性、特殊性。
至于法律依据: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部分不再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要将违法所得退给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般情况就是依法上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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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额!这不就是标题吗?
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才会没收呢?
——适用条件——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第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其实就是上面的一个概括;记住是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
——没收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
(其他涉案财产是指:有关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违禁品)
——程序的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了三个条件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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