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倒霉的第三人(附带民事诉讼)(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你们好!
最近,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贴吧,觉得这个人做视频的能力有点强,或者说,他的语言组织能力极好。让我不知不觉就看完了他所做的影片,发现不仅有意思,还功底扎实,心生佩服感。
下面分享出来:神侃青春逗。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反正,我现在每天都会看看,让自己高兴一下。也许,这就是业余与专业的区别,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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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之前,我对于这个名词的理解是,倒霉的第三方。而今天没想到,竟然就把这个作为一章开始讲了,不错!看来,也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你想,刑诉中出现民诉情况,这什么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看清楚断句)
所以,通俗的说,就是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同时审理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过民法的都知道,民事的赔偿是什么吧?)
要说,它与独立出的民诉有什么区别!那么还真的有几点。
它不需要诉讼费!!!嘿嘿,是附带的,不用钱,而且,还牵扯到了检方和公安方面。
它不需要太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跟刑诉一同处理,刑诉的处理后面会学到,不会太长。
——成立的条件——
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被害人遭受到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如果是人损失,那不是民事赔偿责任了!)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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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看到这里,我们似乎已经明白,这就是倒霉的第三人啊!犯罪肯定不是直接针对你,但是跑的过程中,让你倒霉了一下。
——附带原告——
司法解释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那么,那些原告,可以称得上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呢?
第一个,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果关系必须有)
第二个,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第三个,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
第四个,未成年或限制民事,其法定代理人;
第五个,如果是国家财产,那么由检方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
(也就是说,这原告方,有很多啊!就是翻来覆去的那些:人、团、国家、法定)
——附带被告——
上面说,原告是倒霉的第三人,财产损失!
这里被告的附带又是什么?其实,他就是要替被告赔偿的人。(倒霉的自己人)
他又有哪些呢?
第一个,被告人(刑事)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噢!还有共同侵害啊,这个我还真的不知道)
第二个,被告监护人;
第三个,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
第四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审结前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还是继承人)
第五个,对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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