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有无资格权利(刑诉中的管辖)(2/2)
看着上面我又觉得超纲了,又要开始简化。
——级别管辖——
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也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不了解罪名的,去查看236个罪名)
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死刑的,那么也就是重罪了)
第三个: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刑事案件;
(全省重大刑事案件,没有标准,法院认定和把握......)
第四个: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刑事案件。
(全国重大咯)
——地区管辖——
一个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
另一个: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有六种情况......(基院、中院是简称)
第一: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下级法院一审;
第二:基院将自己受理的请求移送中院;
第三:两个同级都有权,由最初受理管辖;
第四:涉及到本院院长的,请求上级或者同级;
第五:上级在必要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其他下级审判;
第六: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情况决定移送原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分割线——
【特殊情况的管辖】
我的天啊!这刑诉的管辖比民诉的真的是多了三倍都不止!
简单说明吧,这类特殊,一般都是,人在哪、物在哪、犯罪在哪,就由最初人民法院管辖,就近选择。
有:
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追寻,在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也就是抓人;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最初停靠管辖;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在中最初降落;
国际列车犯罪,最初停靠中国车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安在驻外中国使馆内的犯罪,原籍地;
中国公民领域外犯罪,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外国人在中领域对公民犯罪,被害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正在服刑发现还有罪,原审人民法院。
(说实话,我要不写,我自己就炸了......只能写,内容是缩了又缩,减了又减)
——完——
(作者:其实,这管辖权,就是各机关的权利,有没有资格管这个,没有,就管不了,那就只能给该管的机关,结合我们生活中知道的,这管辖也就不是很难,但是刑诉是真的让我想哭!好多!书上解释更多,这机关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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