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保护某种东西(保全和先予执行)(1/2)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又是新的一天啊,对,一看时间,竟然都快四月份了。民法、刑法看完了;民诉到了百分之四十。想想,时间已经过去了八十天左右,每天一章看到了现在,写到了现在,感觉不容易,但是现在已经习惯了。
好,开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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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这一章要讲什么?
其实也不算很难,就是保护某些东西,还有可以事先获得某些东西。要说很难,肯定是不难的,因为它只是告诉我们怎么处理,方法都告诉了我们,还会难吗?
【保全】
什么是保全?
“是指为了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太长了!)
简单来说,就是把财产、行为、证据好好保护起来。(这是指对象)
(行为,你可以理解为,有人要打我,那我不得被保护起来?)
——保全的种类——
第一个,是诉前保全。
为什么出现诉讼前的保全?我们不妨想一下,什么会在诉前?那是不是不保护,就坚持诉讼开庭的那一天了?(嗯!很有道理!)
所以,它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必须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也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二个,是诉讼保全。
是指在过程中,但为什么是在过程中?那到底是遇到了什么?
其实就是,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的原因,使得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它必须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照职权决定,无论哪种,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什么是保全的担保——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出现一个疑惑,什么保全的担保啊,怎么会出现这个啊?有些搞不懂!
好,那么我就来解释一下!
打个比方:
我对法院说,老王欠了我十万块钱总是说没钱,还不了!可是,刚才我明明看见他拿了一大捆钱回家,听说是想借给别人的,这如果要真的借出去,那我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于是我对法院说:“你们赶快去他家把钱先给我扣下来,明天我就和他打官司。”
法院会说:“那行,你先拿十万块钱做担保吧。”
我说我木有钱,可法院又说:“把你的宝马车弄来也行啊!”
于是,我就把车弄到了法院,然后把钥匙给法院。而我还要写个申请书(保全是需要写申请书的),这样,法院就会出俩人到老王家帮我截下这笔钱了。
(懂了吗?)
现在阐述一下司法解释:
它是指诉讼前或诉讼中,因情况紧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的扣押,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与被扣财产价值大体相当的担保,以便扣错时赔偿被扣人,这种担保就叫保全担保。
——保全的范围——
一句话概括:与本案有关,存在可能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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