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细分罪刑(罪刑各论概说)(2/2)
(理解上面,就基本稳了)
——罪状——
是条件,是行为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
对于罪状。
我们会分为,一般和加重或减轻。
就会之前的:情节恶劣的,处什么什么。
(它就像一张纸,写满了犯罪人所有的行为等等)
——罪名——
也就是犯罪人具体犯罪本质,将其主要特征,高度概括为一词。
(简明其要,浓缩为一个词,一提罪名,人们对于犯罪内容,就有了大体的了解)
至于罪名的分类。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罪名的确定:
第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定罪;
第二,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法定刑——
也就是。
刑法总则规定:(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
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中的法定刑。(很多很多)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刑与宣告刑。
其实也很好理解。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明文规定了的)
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适用而已)
——分割线——
【第三,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竞合,也就是一个事情,造成多个方案并行。
法条竞合,是一个刑法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这尼玛全都是,我选择死亡,也懒得争了)
值得一提的,就是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因行为主体、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
(这些是表现出的形式,因为什么,怎么样?)
可能存在,一个行为触犯了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
所以,越到后面,越想哭。
——完——
(作者:今天看了韩国的那个律师的电视剧,发现了一个问题!我也问了我爸,他说,就是这样没错。知道是什么吗?)
(其实,就是委托人欺骗律师,造成无法扭转的局面,造成败诉。)
(有这样一个情况:双方律师存在的情况下,一个原告,一个被告。都说自己是对,可是,不可能都对啊,肯定有一方存在错误。所以,委托人存在一个现象,隐瞒或者欺骗律师,而达成某种不可告人的利己目的。各方律师站在各自委托人的角度进行辩护,而这个时候,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人证和物证,以及法庭上,律师能够对已知现状的分析和冷静。当然,一些案件不可能一次判清,这个会在下一卷:刑事诉讼,进行分解。)措词不当,是情况。
(看一下,这个高风险职业,是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临危不乱,用自己的口才,证据,扭转局面。它,也是一个师)
——当然,想当律师,首先得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唉!稳定心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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