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先吓、后慑(刑法概说)(2/2)
好了,开始了!
【第一个,刑罚的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东西?
为什么会有刑罚?
结合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来想象一下。
其实,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
你想,亲戚被关了那么久,会怎么样?
整个人都颓废了!
所以,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是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法律制裁措施;
(本质的严厉性)
第二,它是只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对象的特定性)
第三,它有刑法上的明文规定;
(根据的法定性)
第四,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分割线——
【第二个,刑罚的目的】
任何东西,都有一个目的。
刑罚的目的又是什么?
其实,我们不难想象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简单的说,惩治犯罪人,预防犯罪(立一个警示在那里,告诉你结果有多严重,让你不敢动)。
(但还是有人动啊!是吧)
但一般情况下呢,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不可能很多犯吧?)
它有两个预防。
第一个,特殊预防。
特殊?有多特殊?
所谓特殊,其实就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嘿嘿!一次不够,要来两次?可以!!)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有两个途径来搞得你不敢犯罪。
一、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
二、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意犯罪。
(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等,让其不敢再以身试法)
而第二个,一般预防。(也称为威慑预防论)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
特殊,是已经犯罪。
一般,是还没有犯罪。
两者并不是对立,还有一种衔接在里面。
(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量刑上,侧重特殊预防)
审判,会因人不同、因罪不同、因社会形式不同,都是需要考虑的。
——稳——
竟然没有超过2000字,不错!!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感谢各位读者阅读。)
注:理解章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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