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时间一过,不复存在(诉讼时效与期间)(2/2)
第四个,其他请求权。
接下来,就是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要件就是要有请求权,有怠于(磨洋工)行使权利的事实,(磨洋工)让状态到了法定期间的(就是拖)。
而法律效果。
发生时效的抗辩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实体权利还存在,他要突然良心发现,还了就好。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最长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这个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一般的,是从知道被侵害开始算,要是附加了生效条件的,就从条件成就之日等,当然,也有特殊的起算规则,比如未成年,从年满十八开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从法定代理终止开始。
诉讼时效的中止,就是指在最后的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计算暂时停止,6个月是重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要么就是权利人提出了履行的请求,要么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
这是第二次提起了仲裁制度,我出于好奇,就去网上搜了一下。
原来,诉讼是通向法院,而仲裁是通向仲裁委员会。
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度,就是有两次机会;仲裁,就是一裁定输赢。不过,诉讼只能解决民事、行政、刑事;仲裁只解决合同和财产的纠纷问题。看完之后,原来是这么个回事。
回到正题,诉讼时效最后的一个点,就是时效的延长,不过延长,只能使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不适用,而且需要权利人申请,法院同意申请延长才可以。
期间,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分为期日与期间。
有法定期间,约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
至于怎么算,又两个,第一,自然计算,比如9月9日下午3点到9月15日上午11点,分秒不差;
第二,历法计算,即年月日。
最后的一点,始期与终期,即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到最后一天,如果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天啊!
看完这一章,还是在网上查了很多才明白,这绕来绕去,一些名词根本看不懂,一眼很难看明白。
不过,看完之后,发现,基本上都能够记得住,应该是靠自己一点一点搜寻到的,这个过程很美妙,也突然间没觉得有多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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