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 明星的商业价值(2/2)
这些都是十分正常的商业活动。
就算告到法院,鹏达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审核。
反而因为林杨拒不履行合约,恐怕还会被鹏达告违约!
要知道这一份合约的违约金高达两个亿!
这还不是虚报,虽说娱乐合同一般都禁止五年以上的合同,但就算是按照五年计算,林杨每年千万的话,也是五千万!
按照违约金五倍到十倍的赔偿金额,也有2.5亿到5亿的赔偿金!
别说林杨家只是普通的小康之家,就算真的是大富大贵之家,五个亿?
卖了他都赔不起!
至于说林杨每年能不能为鹏达赚到千万,他配不配得上每年千万的薪酬……
这一点请放心。
作为前世世界第一的ip,《宝可梦》在鹏达的手里只能更加的bt!
要知道前世虽说《宝可梦》在全球范围内很火,但实际上在最大的消费国——华夏里,《宝可梦》并没有得到官方支持的。
原因很简单,《宝可梦》虽然受众很广,但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被在国内禁止播放!
没有原片,一般家庭的孩子也不可能玩电脑,所以孩子们虽然听说过这个ip,但是能够为此花钱的人不多。
少了孩子,国内各大社交平台和网络上虽然不禁止《宝可梦》系列的信息,但是这个系列在国内的网站上除去专门的粉丝,否则新粉是很少的。
可鹏达是本土公司!
而且虽然《宝可梦》在今生变成了华夏作品,但在日本和韩国却并不被制止!
尤其是日本!
更是可以用万人空巷来形容!
这样的一款本就具有极强的合家欢性质作品,本身还在华夏本土按期播放,还有着全球市场做后盾,鹏达每年只是受全世界范围内的贴牌钱,就有着十几个亿红钞!
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男主角小智的本尊,林杨就算是获得收入的百分之一都不为过!
可让林杨得到收入的百分之一?
你在想桃子!
别说鹏达不可能答应,就算是彭辉也不可能答应!
这样和公司抢钱的举动,不雪藏你就不错了,还想着威胁公司。
什么?
去法院告鹏达,拒绝履行合约?
那鹏达就有的是方法折腾林杨了。
就不说之前的违约金了,就只说一个正常的商业活动违约,就足以告林杨了!
更何况是后续的一系列情况?
总之,如果鹏达真的想要整林杨,林杨这辈子也别想出演任何特摄剧了!
原因很简单,因为在不论是新合约,还是老合约里面,都有着一项一直被人忽略掉的信息。
那就是禁止林杨出演其他特摄剧!
这一条乍一看好像是霸王条款的条款,但实际上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为鹏达在下方标注,真人特摄剧的形象是具有独一无二性质的,当一名演员在出演了一部真人特摄剧之后,如果拍摄其他真人特摄剧,就会出现串戏的情况。
这样一来,自然也影响到了其本人的商业价值。
所以这一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毕竟明星的商业价值,才是一切的根本!
没有商业价值的明星,也不配称之为明星!
(ps:不知道是不是正确的,这里就作为正确的使用了,不知道有没有懂这方面的宝宝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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