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五章 联合国成立(2/2)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主要机关,以协调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委员会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理事会的表决是简单多数通过,每个成员有一票。
4、国际法院
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其《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
6、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根据有关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一支跨国界的特种部队,成立于一九五六年苏伊士危机之际。它受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委派,活跃于国际上有冲突的地区。维和部队士兵头戴天蓝色钢盔或蓝色贝雷帽,上有联合国英文缩写“un”,臂章缀有“地球与橄榄枝”图案。凡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人员,必须被送到设于北欧四国的训练中心接受特种训练,以熟悉维和部队的职能、宗旨、任务和进行特种军事训练。
主要特征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是非强制性
它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中,最少有九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2﹚鲜明中立性
它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其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
它不同于一支真正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除进行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必须严守中立,
﹙3﹚国际性:
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
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
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不得卷入冲突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
﹙4﹚具体职责
它的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行脱离接触协议;
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未完待续。。)<!--82939+dd856+2174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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