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八章 他们就不怕遭报应么?(2/2)
1、公司向养户鸡苗只,数量及价格以公司与养户在领苗单确认的为结算依据。
2、公司向养户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料时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3、公司向养户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取时确定的为结算依据。
4、公司向养户的其他物资。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
四、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
正品标准回收价为元斤;
次品标准回收价为元斤;
级外品部分由双方另议回收方式和价格。
2、公司给养户的各种物料及畜禽回收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公司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养户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资及畜禽产品回收价格调整后,确保该畜禽产品的回收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以确保养户利益的平稳。
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几种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的,公司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养户。
2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所有结算款应在产品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转帐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
1、公司应提前一天将回收上市清单通知养户;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开始后的天,提前或超过回收期限5天,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时间和地点养户按上市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将回收产品运送到公司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养户自行安排装运及承担相关费用;
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回收委托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畜禽,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3、按时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资及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5、公司应承担技术事故风险或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6、公司有应为养户饲养的鸡购买农业保险,对养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根据保险理赔酌情给予适当的补贴。
七、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公司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结算款。
2、有权对公司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公司交付物资时提出,并督促公司改进。
3、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对公司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5、对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6、符合公司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有权为其鸡舍购买农业保险,公司需配合养户办理相关手续。
7、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对产品进行催肥。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畜禽饲养日记表,接受公司技术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9、不能将公司以外的畜禽掺入公司委托的畜禽中混合饲养。
10、交付畜禽时不得掺杂非公司畜禽,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八、违约责任
1、公司违反合同,提前或迟延回收畜禽的,在公司回收产品后,按每天不少于003元只鸡、1元头猪补偿给养户;迟延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养户滞纳金。
2、公司违反合同,拒收养户交付符合标准的畜禽,每拒收一只,赔偿养户元。
3、因公司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户发生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
4、养户未按照公司约定时间及质量畜禽的,公司有权拒收。养户除应支付未交付畜禽的总价值外,另行支付的违约金给公司。
5、养户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10款的,公司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对不按照第七条第7款规定使用药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养户负责赔偿。
6、养户私自变卖公司委托养殖的畜禽、私卖公司的物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私自变卖畜禽的,按畜禽正品回收价的赔偿公司,私自变卖饲料的,除应支付全部饲料领用款外,每40公斤另行赔偿20元。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养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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