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节 军爵制度(1/2)
“殿下是认真的吗?”
张俊满脸兴奋的看向了赵桓不由得又询问了一次,像是在确认一切。
的确,对于一个武将来说,秦朝的制度是他们最好的时代。凭借战功就可以不断地加官进爵,不会有任何文官前来掣肘。
“自然是认真的,不过你先别高兴的太早,听我将设想说完。”
赵桓先是微笑着点了点头,暂时认可了对方的话,不过却又接着说道:“我打算将军功爵位作为荣衔,并不列入实际的官阶。”
“荣衔?”张俊有些疑惑,便接着又问道。
“不错!”赵桓点了点头见到对方依旧不明白索性就解释了起来,说道:“在我的设定之中,与先秦时期的制度不同。军爵位分:下伍,中伍,上伍,下士,中士,上士,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元帅。并且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哦?”张俊立即来了兴趣,急忙追问了下去。
于是乎,赵桓便继续说道:“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财物,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六品以下的官员。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少校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少校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少校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十贯钱、一些牛马而已。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我心目中的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
不得不说,这一系列的条款是极其苛刻的,当兵的虽然能够得到奖赏,但是受的责罚也绝对不轻,尤其是一伍死一人,其余的人获罪这一条更是苛刻至极。
赵桓一口气说了一大段的文字。不过张俊却始终听得聚精会神的,生怕漏掉任何一个字眼,并没有丝毫的反驳,主要原因有两条。
其一就是北宋末年的军队里有很大的比例是罪犯,这一系列条款看似苛刻,实则却给了他们将功折罪的机会,甚至有可能改变命运。
而第二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宋一朝,武将的地位极其低下,哪怕是可以因为战功升官到枢密使的位置,与文官的宰相相比,还是矮了一头。就比如说被后世成为大英雄的狄青,即使立下了赫赫战功。在朝廷中也是不断的受人排挤。
其实这种情况,归根结底是五代十国时期的乱象惹的祸。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各地的节度使掌握着兵权,财权和官员的任免权,俨然就是一个个独立的小国家。
就以五代时期的梁唐晋汉周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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