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章 成年留守“儿童”(5)(2/2)
该案是性侵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高,此类案件往往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父母疏于监护,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居住,甚至寄宿在被告人家中等可乘之机施行犯罪。”法院庭审专家说,此类案件被告人常单独作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造成恶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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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络发展的高覆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相对隐蔽及儿童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专家介绍,主要有四种情形:
1、利用互联网“云盘”向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2、通过网络聊天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
3、通过qq等聊天方式,结识儿童且邀约其一并外出实施猥亵、强奸,甚至控制卖淫;
4、以持有儿童隐私视频、照片相要挟,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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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省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遭受不法侵害。记录片提到,从罪名的分布来看,以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为主,受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7至14岁之间,以女童居多。
此外,从属关系使受害儿童心理受强制,不敢反抗是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另一主要成因。如谭某作为某特训营的负责人,在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半军事化培训中,利用其身份以不准离开特训营相要挟与学员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害怕罪行败露,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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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最后,判决谭某有期徒刑8年,判令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禁止被告人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
被告人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系利用从属关系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封闭培训和从属关系,性侵未成年学员。”法律专家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家长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培训情况。在收到孩子的信息反馈后,及时处置或报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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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片还揭露了一起人神共愤的“助学恶魔”性侵留守女童案,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因为法制建设水平的低劣,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严惩,仅仅被判15年有期徒刑,让无数受害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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