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发表申明(1/2)
“既然大家相识的时候是开心的,分离了也请做到互不干扰。
第一,钥匙使用权是我,我凭什么还给你。
第二,我上完课回宿舍拿点东西,正好你们都不在,什么话叫做不要在你们不在的时候回去?何况宿舍我交了钱,也是我的宿舍,难道我的自由进出还要经过你的允许?
第三,回到宿舍,看到我的位置上放了你们的东西,我想请问你的位置不够用吗?强占别人的位置是不是很满足?之前有写过纸条,让不要放东西在我的位置上,居然撕了纸条,这是什么意思?
第四,在别人的鞋子里撒东西,剪断鞋带,床上放李子核子和葡萄皮,这是什么行为?
第五,我搬完了东西,在我的桌上放燕麦和蜂蜜有干涉到你么?请问我有越级弄到你们的桌上了吗?我有弄到你们的东西上吗?
第六,拍我的桌子和写的纸条给大家看,这是想让别人误解,我是在恶意撒东西在你们的位置上吗?郑重申明:某人拍的照片,全是我的桌子,我的位置!
第七,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写没有提名带姓,里面有好人坏人,你偏偏要对号入座坏人,说我在写你们,在里骂你们,这不是很可笑吗?你们要这样想那是你们的事!我就是有出息,有本事让收费,请问关你什么事?
第八,公然侮辱我有病,捏造事实说我有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什么叫不杀之恩,我有做过任何伤害你们的事吗?请拿出证据,请问“杀人”二字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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