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人性之因果报应【06】(1/2)
[第1卷]第10节:人性之因果报应【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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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67年2月18日在北京签署
契约品:血蝶
签约者甲方:蝴蝶公馆馆主孖珏
签约者乙方:方宇
为了保证乙方以规范的方式饲养自甲方处购买的血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达成以下契约。
契约如下:
1、 乙方自购买血蝶起,必须负责每日对血蝶的喂食工作。以每日喂食一滴量的乙方的血,作为血蝶的食物,不可多喂,也不可不喂。更不可以间断,必须每日一喂。切忌不可喂以除乙方的血以外的食物给血蝶。
2、 乙方自购买血蝶起,必须将血蝶放在阴暗通风的地方,切忌不可照射阳光。
3、 由于血蝶认主,乙方不可让血蝶见到除了乙方以外的活物。
4、 血蝶将会置放在随蝶附赠的甲方特质的琉璃瓶中,乙方不得将血蝶取出移动到其他容器中,或是放生血蝶。
5、 安置血蝶的琉璃瓶口,将会用甲方特质的薄纱予以覆盖,薄纱上有一个稍大的小洞,乙方必须通过此洞将乙方的血滴入喂养血蝶,切忌不可掀开甚至是毁坏薄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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