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章 大冰老爷(中)(2/2)
科举经过历代变迁,到明朝时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考试制度,共分四级:院试是各地考生参加县府的考试,由省提督学政莅临主持,及格者称生员,俗称秀才。乡试是省一级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称为“大比”;如果赶上皇帝喜庆,也会下诏加开,称为“恩科”。考期一般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主考、副主考均由朝廷临时选派。乡试中举,称为乙榜,又称桂榜。取中者称为举人,俗称孝廉,或称登贤书。考得第一名者,称解元。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是中央一级的考试,由阁部大臣主持,每逢辰、戌、丑、未年举行,又称“春闱”。取中者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则是皇帝亲自主持,分三甲出榜:一甲三名,分别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一般称为传胪。殿试只用来定出名次,能参加的贡士通常都能成为进士,不会再有落第的情况,并从此官服加身,荣耀无比。
不过,科举制发展到明朝,已经与唐朝科举大有不同,开始明显露出僵化的迹象。就考试的范围来说,唐朝包括经义、时务和经史,而明朝主要是四书五经,其他的知识统统被视为“杂学”。就应试文体来说,唐朝主要是诗赋、帖经、墨义等,而明朝则是八股文。八股文讲究形式,其行文格式有严格规定,必须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内容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华丽辞藻、合乎格式即可,不求有独立思考、创新见解,根本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清朝不但完全承袭了明朝的制度,而且清朝统治者出于私心,屡次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对士人控制更严。举例而言,晚清时,梁启超十二岁中秀才,十七岁参加乡试中举人,被视为神童。但他自己也承认“帖括(为应付考试而设的八股文范文选刻本)之外不知有所谓经史也”。而他的师傅康有为出身书香世家,自小熟读经史子集古今典籍,却十六岁才中秀才,之后六次参加乡试均名落孙山,失意科场二十年。
历来乡试考生众多,正、副两名主考无法遍阅全部考卷,所以按照惯例还要另外选派十四名考官,称为“同考官”,又叫“房官”,负责分房阅卷,先筛选考卷,有看中的,再依比例向正、副主考推荐。同考官多为进士出身的闲散小京官,一般从各衙门中科举出身而有才名的散官中选出。因为同考官向主考官推荐的试卷,十之七八会被录取,这其中大有文章可做,所以每到乡试举行前两三个月要内定同考官人选的时候,就开始有京官竭力钻营,以谋一席同考官之任。
考生本人作弊最常见的就是挟书,即偷偷地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或写有文字的字条带进考场。从唐朝开始,就开始禁止挟书。据《通典卷十五》记载:“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但挟书之禁终唐一朝未成为定制。一直到北宋时,才专门设监门、巡铺等官吏,搜索巡查考生是否挟书,一旦发现,便会严加处罚,即取消一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南宋时加重为取消五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明清时也一再申严挟书之禁,并进一步加重了处罚,如顺治二年(1645)即明确规定:“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七》)康熙五十三年(1714)又规定:“凡考试,举人入闱,皆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止带篮筐,小凳,食物,笔砚等项,其余别物,皆截留在外。如违治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一》)乾隆九年(1744),又进一步详细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裤油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至于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瓷;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至考篮一项: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士子点名时,头二门内,令搜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细查各士子衣服,器具,食物,以杜怀挟之弊。若二门搜出怀挟,即将头门不能搜出之官役,照例处治。”这些措施虽然难以杜绝怀挟之弊,但对于防弊显然有重要的作用,如乾隆九年(1744)顺天府乡试,当场查出四十二名挟书者。乾隆皇帝为之震怒,特派遣亲近大臣严密稽查,规定凡搜得一名挟书,给搜役银三两。顿时,有两千八百名考生不等点名便闻风而散去。
宋朝在考场设有巡铺官,明清设有巡绰官,均是为了防止传义之弊,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监考老师。
唐朝武则天时,已经出现了封弥制度。封弥又称糊名,即将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家世等关键信息密封起来,代之以字号,就是我们现在的准考证,但考生是不知道这个字号的。
不过,即使采取封弥糊名,依然不能完全杜绝试卷评定中的作弊,因为考官还是能从笔迹或事先商量好的记号辨认出试卷出自哪位考生之手。为了堵住这一漏洞,又出现了誊录制度。誊录又称做易书,即由专门誊录官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再交给考官评阅。为此,还专门设立了誊录院。为了防止誊录官在誊录时改写试卷或调换试卷,又设立了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的试卷与原卷在文字上有没有出入。这样,经过几层关节后,当考卷最后到达阅卷官手中时,他既不知道考生姓名,也看不出笔迹记号,因此很难判断出试卷归属,由此大大减少了阅卷过程中舞弊行为的发生,增强了考试的公正性。
北宋初年,为了杜绝奔竞钻营、受贿请托、名人权势人物干扰主司等种种弊病,锁院制度创立。主考官自受诏命之日开始,一直到放榜之日,不能回家,只能在考场锁宿。这样就断绝了主考官与外界的联系,使得请托难以成行。锁院制度后来为元、明、清三朝沿用。
但是,事情往往是“上有计策,下有对策”,糊名、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还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科场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以事先约好的暗号做暗记的形式作弊,这就是所谓的“关节”,就是事先漏题(这个一般很隐晦,猪头一样考生的并不一定会理解)或者在自己答的试卷上动手脚,比如说在第几行几列写那些字。
北宋真宗年间,宋朝刚刚实行了弥封、誊录等一套防范严密的制度,关节之弊便相应而生。一次科考前夕,翰林学士杨亿特地设宴招待来京应试的同乡举子。应邀前来的考生听闻杨亿将成为“文衡”(主考官),个个兴奋不已,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更有人直言请求杨亿给予照顾。杨亿听到后,勃然变色,骂了出自《尚书》的骂语——“丕休哉”,然后拂袖而去。在场举子大多面面相觑,以为碰了钉子,但也有几个聪明的听出话中有话。数日后,杨亿出任知贡举,几名卷子中用了“丕休哉”的考生尽数被录取。
随着科场规制越来越严密,通关节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到清朝时,还出现了一个专门的通关节术语——“用襻”。“襻”即为旧式衣服上扣住纽扣的套,因约定的关节往往为两个字,好像古代衣服上的襻扣,所以得了这个名字。据钟毓龙《科场回忆录》中记载说:杭州有个叫冯培元的人,年轻时家中贫寒,幸好有一位富商出现,主动资助其完成了学业。后来,冯培元高中探花。为了报答富商的厚恩,冯培元决意帮助富商的儿子中举。他居中牵线搭桥,帮富商的儿子与考官约定在答卷中写两个“襻”字作为暗号。富商得到关节后,心花怒放,又特意花重金贿赂了负责誊录试卷的誊录书吏。考试结束后,富商又盛情款待誊录书吏。酒酣之时,誊录书吏得意洋洋地向富商邀功,说他誊录时发现试卷中有两个字不通,帮着改掉了。而这两个被改掉的字,刚好就是暗号“襻”字。如此一来,之前的一切努力都付诸流水,富商的儿子自然也没有考上。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弥封、誊录其实还算是比较公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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