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无奈含冤入狱(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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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说,被告虽然是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但故意将被害人残暴杀害的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却相当巨大,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宝贵的年轻(23岁)的生命,被害人的双亲哀痛欲绝,身心备受摧残,精神濒临崩溃的边缘……对于被告人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理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才能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才能在全社会广大民众中体现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亵渎性。
被告人扬文一直处于沉默状态,他几乎放弃了所有辩护权,对法官和律师的讯问,总是不置可否地点头或摇头。自被押着进入法庭后,他始终仰着头,望着法庭上面的天花板,双目呆滞。在庭审前,他指定了姐姐扬雪为他的第二辩护人,他认为关键时刻,姐姐会为他说话。
果然,当所有的辩论完成后,法官询问扬雪有什么要作补充辩护时,扬雪看了一眼手机上罗珲发来的短信内容一眼,霍地从自己的席位上站了起来。
在此之前,为了弟弟杀人的案子,扬雪上网查遍了所有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知识,通过对弟弟情况的分析,心里萌生出挽救弟弟的一线希望。庭审刚开始时,她对高天睛他们说的话半信半疑,对贺国维律师倾注了极大的希望,但后来贺国维只在量刑上做了一番不关痛痒的辩护请求,而最关键的地方却没有涉及,这时,她才相信高天睛他们所说的话。在这个时候,她再不出面为弟弟说几句话,只怕弟弟活着的机会就非常渺茫了。
她首先向苏海姗的父母深深地鞠了一躬,并下跪请求原谅。刘冰铃当即在旁听席上哭了起来。然后,扬雪非常平静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弟弟在量刑上请求考虑证据存疑。她说,虽然查明扬文有故意伤害苏海姗,致苏海姗死亡的事实,且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等证据充分,但被告口供前后不一,案发现场无目击证人,这些情况,在法律上属于证据存疑。既然案件存在证据存疑,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在符合重判证据不足,轻判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应不择重而择轻判处。她还特意说明,请求法庭给被告准予无期徒刑。
辩论了近两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参加人员陆续离开了法庭。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扬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扬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佐伯丧葬费15元、死亡补偿费2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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