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9章 诉讼(2/2)
最后领导拍板,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他们请来了人证,包括事发当日的目击者十多个,还有当时的巡警、医院的方正医生。
法院开庭当日,旁听的人坐得满满的,根据原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护律师逐条反驳并请证人陈述了当时的情况。
辩护律师就老人第二天下午痊愈回家的情况,请了方正医生向法官大人讲述当时老人的病情,医生向法官出示了老人的病历,当时老人的病情,已经是生命垂危,经抢救病情初步稳定,需要手术治疗的时候,家属们都不在医院,护士、医生都先后给家属打过电话,这几个人的手机一直都是关机。
后来老人是在李超的照顾下,病情好转,第二天才取消了手术。后来老人痊愈出院,医生把这其中的原因归结于老人的体质和李超的按摩。
最后,就李月的报道使用了实名,律师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报社使用实名报道,是为了寻找到这几个家属,是希望认识他们的人看到报纸以后,督促他们尽到医院为老人手术签字。
就原告律师称报社的报导导致原告四人失去工作,并对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律师则辩称,被告的闻报道,文章内容完全属实且没有不当评论,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行为,
作为闻机构的重要职能就是作为舆论工具,只要闻机构所批评、评论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且评论是公正的、善意的,监督主观上是出于善意和诚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是公正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双方律师就对报社是否对原告存在名誉权侵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老太太赶到了法院,请求出庭,老太太在法**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们不管自己死活丢下自己在医院,记者报道提到这几个不孝子女的名字是为了救命,他的几个子女状告报社是理取闹,至于他们遭到社会的谴责那是罪有应得。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胜诉的报社以整版篇幅报道了庭审过程及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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